中国网财经3月6日讯 近日,一年一度的全国“两会”拉开帷幕。中国网财经记者近日获悉,全国政协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孙洁带来多份提案。其中,一份提案聚焦合理看待“共保体”参与安责险市场竞争。
孙洁表示,建立和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简称“安责险”)制度是国家为加强安全生产社会治理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是发挥保险机构参与开展风险评估和事故预防功能、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举措。
同时,在安责险的市场运作中,不少地区的保险机构以组建“共保体”的方式参与市场竞争,起到了积极的效果。但是,近两年政府主管部门在正式文件中认定“共保体”涉嫌垄断。这种看法存在一定偏差,不利于安责险市场的发展,需要澄清。
安责险“共保体”的优势与隐患
自2009年我国开始安责险试点以来,安责险市场在各级政府部门的大力推动下得到了持续发展。其中,不少地区在探索中形成了以保险公司组建“共保体”的方式承保安责险业务,参与市场竞争。比如海南省、江西省、江苏省无锡市和常州市、浙江杭州市和金华市等地均曾建立起由本地多家保险公司组成的安责险“共保体”,负责本地安责险的宣传、承保、事故预防等工作。
2021年9月,应急管理部发布紧急通知,要求各地排查“是否存在以共保体或入围招标方式涉嫌市场垄断以及保险经纪公司独家代理垄断市场的问题”。
2022年6月,因在安责险共保体问题上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浙江省海宁市住建局被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调查。2022年,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发现,山西省8个地市应急管理部门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组建共保体,限制市场公平竞争。在上述处罚事件的影响下,安责险“共保体”被视为一种涉嫌垄断、限制竞争的承保方式,遭受争议与质疑,一些地区发展安责险“共保体”的积极性也受到了影响。比如,2022年10月,浙江省明确发文提出“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不再组织比选保险机构共保体”。
“共保体”也即由多家保险公司共同承担保险业务,是一种在国内外保险市场上常见的承保方式。近年来,“共保体”在我国准公共保险领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运用,比如我国的核保险共同体、浙江省农业保险共同体、中国城乡居住宅庭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中国集成电路保险共同体等。
相比于单独承保,“共保体”承保具有鲜明的优势,如可增强对大灾损失的保障能力,避免行业低价恶性竞争,便于与第三方风险管理机构开展深度合作,促进防灾防损的长远规划,提升事故预防服务的效率与质量。近年来多地实践表明,“共保体”对安责险市场总体起到积极的作用。
建议合理看待并允许“共保体”参与安责险市场竞争
第一,充分认识“共保体”在现阶段的积极作用。当前我国安责险市场尚处于发展初期,保险机构在开展事故预防的经验、技术、人才等方面均缺乏积累,与企业风险管理需求存在明显差距,一些地方组建“共保体”有助于归集资金,提供统一的事故预防服务,集中力量办“大事”,比如每年开展应急演练,从而弥补单家保险公司的不足。
第二,避免将“共保体”贴上“涉嫌垄断”的标签,澄清认识偏差。“共保体”是保险市场上的一种常见承保方式,其本身是中性的,并不必然导致垄断和限制竞争。
第三,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安责险“共保体”的引导与规范。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研究和引导,对“共保体”可能限制公平竞争的相关约定进行规范,允许“共保体”与保险机构开展公平竞争,调动“共保体”参与安保险市场竞争的积极性。
第四,限制地方主管部门对安责险“共保体”市场运作的不当干预,破除行政垄断,进一步划清政府与市场的界限。
(责任编辑:王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