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3月4日讯 近日,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晋银保监罚决字〔2022〕7号、8号)显示,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对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简称“永诚财险山西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永诚财险山西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在永诚财险山西分公司主导下,永诚财险下辖的太原中支、大同中支、吕梁中支、晋城中支、晋中中支、运城中支、朔州中支、长治中支、临汾中支等9家中支与天津鸿宇开展车险业务市场推广合作。合作模式为天津鸿宇为各中支提供市场推广服务,服务收费标准是100元/单(“单”数以销售实际成交保单数量为准)。2019年,天津鸿宇按照协议促成保单25,673笔,永诚财险按保单成交量向天津鸿宇支付市场推广费共计2,721,338元(含税),计入“服务费”科目。
通过对上述事实的调查,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永诚财险山西分公司责令改正,罚款四十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学峰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刘学峰八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银保监罚决字〔2022〕8号
当事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晋阳街161号恒久科研楼7层
主要负责人:孟黎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简称“永诚财险山西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永诚财险山西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2018年,经永诚财险山西分公司预算管理小组会议研究,选定天津市鸿宇电子商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鸿宇”)作为第三方互联网合作平台。在永诚财险山西分公司主导下,永诚财险下辖的太原中支、大同中支、吕梁中支、晋城中支、晋中中支、运城中支、朔州中支、长治中支、临汾中支等9家中支与天津鸿宇开展车险业务市场推广合作。合作模式为天津鸿宇为各中支提供市场推广服务,服务收费标准是100元/单(“单”数以销售实际成交保单数量为准)。2019年,天津鸿宇按照协议促成保单25,673笔,永诚财险按保单成交量向天津鸿宇支付市场推广费共计2,721,338元(含税),计入“服务费”科目。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服务合作协议、调查笔录、记账凭证、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国保监会关于整治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乱象的通知》(保监财险〔2017〕14号)“不得将在车险销售过程中产生的、与车险销售收入或保单销售数量挂钩的费用计入‘宣传费’‘广告费’‘咨询费’‘服务费’‘技术服务费’等其他科目”,《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永诚财险山西分公司责令改正,罚款四十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2年2月28日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银保监罚决字〔2022〕7号
当事人:刘学峰
住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职务: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个人客户营销/运营部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简称“永诚财险山西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刘学峰对以下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责任:
2018年,经永诚财险山西分公司预算管理小组会议研究,选定某公司作为第三方互联网合作平台。在永诚财险山西分公司主导下,其下辖的永诚财险太原中支、大同中支、吕梁中支、晋城中支、晋中中支、运城中支、朔州中支、长治中支、临汾中支等9家中支与某公司开展车险业务市场推广合作。合作模式为某公司为永诚财险各中支提供市场推广服务,服务收费标准是100元/单(“单”数以销售实际成交保单数量为准)。2019年,某公司按照协议促成保单25,673笔,永诚财险按保单成交量向某公司支付市场推广费共计2,721,338元(含税),计入“服务费”科目。刘学峰对相关违法行为承担直接主管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服务合作协议、调查笔录、记账凭证、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国保监会关于整治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乱象的通知》(保监财险〔2017〕14号)“不得将在车险销售过程中产生的、与车险销售收入或保单销售数量挂钩的费用计入‘宣传费’‘广告费’‘咨询费’‘服务费’‘技术服务费’等其他科目”,《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刘学峰警告,并处八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2022年2月25日
(责任编辑:孟茜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