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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6日 星期一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亟待保护

  • 发布时间:2015-03-12 02:32:41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张明江

  每年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是商家非常重视又有些“紧张”的日子,做好监督报道是每位媒体人义不容辞的责任。由于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关注该领域内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声音渐渐多起来。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以其便捷的支付环境和较高的理财收益,已经逐渐成为近年的金融消费热点。京华时报金融周刊联合手机腾讯网做的3·15调查也显示,消费者正在越来越多地使用互联网渠道购买传统金融产品,也有不少消费者在尝试P2P等互联网金融新产品。

  但不可否认的是,互联网理财产品存在风险提示不充分、信息披露不完善的弊端,P2P网贷平台频繁出现的跑路事件也在拷问着平台和行业的风险控制能力。而且由于互联网金融是新兴事物,在便捷的同时也失去了传统金融产品面签、纸质文书等环节,造成互联网金融维权环节多、举证难,往往难以及时找到侵权人,导致互联网维权成本高企。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安全权、自由选择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求知权、依法结社权、维护尊严权和监督批评权等合法权益。市场竞争、风险信息披露、交易地位和消费者认知等。市场竞争、信息披露、交易地位和消费者认知四项因素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障也会产生不同的具体影响。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特殊性,不能改变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核心。

  如何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事实上,应当从行业和监管两方面入手。从本质上来说,互联网金融需要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和意识,如果企业自己本身不能做到信息公开透明,应当有行业自律组织进行监督,尤其是采取登记备案制度,对出现重大风险事件或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风险提示,市场退出,甚至破产清算。

  从监管方面来说,互联网金融也属于金融行业,互联网只是工具和手段,金融才是本质,金融业在任何国家都是有监管的,也是有门槛的。互联网金融虽然不能与银行、保险、券商等采用同一套监管体系,但是思路是可以借鉴的。例如,以货币基金为主的网上理财业务,可以缴存款及风险准备金;P2P等行业可以采取类似第三方支付的牌照制度等。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并不是唯一需要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天,在其它364天,更需要保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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