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源 财富源

2024年11月15日 星期五

财经 > 保险 > 保险要闻 > 正文

字号:  

巨灾险破冰:保地震 保住宅

  • 发布时间:2016-05-17 05:32:35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胡爱善

  昨日保监会、财政部联合印发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广州日报讯 (记者周慧)巨灾险制度迈出关键性一步。昨日,保监会网站公布,保监会联合财政部近日共同印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标志着以地震为突破口的巨灾保险制度即将开展实践探索。

  记者了解到,在过往的商业家财险当中,地震往往被列为免责条款,家财险一般只保障台风、暴雨、火灾等灾难造成的家居财产意外损失。

  此次的巨灾险明确列明将保障由于地震、海啸、火灾等造成的居民住宅损失,不过目前每户保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整合承保分级承担风险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我国灾害种类繁多,地区差异显著,一步到位建立涵盖多灾因的巨灾保险制度难度较大。考虑到我国地震灾害分布广泛、损失巨大、关注度高,且地震巨灾保险是国际巨灾保险制度的主要模式之一,因此选择地震灾害为主要灾因,以住宅这一城乡居民最重要的财产为保障对象,符合我国当前实际。

  巨灾险的运营模式将采取“整合承保能力、准备金逐年滚存、损失合理分层”的运行模式。

  具体来看,一方面,选择偿付能力充足、服务网点完善的保险公司作为地震巨灾保险经营主体,提供地震巨灾保险销售、承保及理赔等服务。另一方面,将地震造成的城乡居民住宅损失,按照“风险共担、分级负担”的原则分担。

  损失分层方案设定总体限额,由投保人、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财政支持等构成分担主体。前四层具体由投保人、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构成分担主体,当第五层财政支持及其他紧急资金安排无法全部到位的情况下,启动赔付比例回调机制,以前四层分担额度及已到位的财政支持和紧急资金总和为限,对地震巨灾保险合同实行比例赔付。

  记者了解到,初期以“总额控制、限额管理”为主要思路,确保损失有效分担。

  业内专家指出,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能够促进灾害损失主要由政府承担向全社会乃至全球共同分担转变,是政府运用现代金融手段应对地震灾害风险的有效途径,是对我国现有灾害救助体系的有益补充。

  保障对象方面

  运行初期,原则上以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的建筑物本身及室内附属设施为主,以破坏性地震振动及其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地陷、泥石流及滑坡等次生灾害为主要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方面

  运行初期,结合我国居民住宅的总体结构、平均再建成本、灾后补偿救助水平等情况,按城乡有别确定不同保险金额,城镇居民住宅基本保额每户5万元,农村居民住宅基本保额每户2万元。不过每户可参考房屋市场价值,根据需要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险金额。考虑到保险业发展水平,运行初期,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以后根据运行情况逐步提高,100万元以上部分可由保险公司提供商业保险补充。家庭拥有多处住房的,以住房地址为依据视为每户,可投保多户。

  条款费率方面

  运行初期,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示范条款为主,可单独作为主险或作为普通家财险的附加险。按照地区风险高低、建筑结构不同拟定差异化的保险费率,并适时调整。

  赔偿处理方面

  运行初期,基于简化操作、快速推广的考虑,初期产品设计为定值保险,理赔时,以保险金额为准,参照国家地震局、民政部等制定的国家标准,结合各地已开展的农房保险实际做法进行定损,并根据破坏等级分档理赔:当破坏等级在Ⅰ-Ⅱ级时,标的基本完好,不予赔偿;当破坏等级为Ⅲ级(中等破坏)时,按照保险金额的50%确定损失;当破坏等级为Ⅳ级(严重破坏)及Ⅴ级(毁坏)时,按照保险金额的100%确定损失。

热图一览

  • 股票名称 最新价 涨跌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