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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出台 保障城乡居民住宅

  • 发布时间:2016-05-16 15:59:14  来源:中国网财经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郭伟莹

  中国网财经5月16日讯 日前,保监会、财政部印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标志着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迈出关键一步,以地震为突破口的巨灾保险制度即将开展实践探索。

    保障对象方面,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住宅,运行初期,原则上以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的建筑物本身及室内附属设施为主,以破坏性地震振动及其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地陷、泥石流及滑坡等次生灾害为主要保险责任。

   保险金额方面,运行初期,结合我国居民住宅的总体结构、平均再建成本、灾后补偿救助水平等情况,按城乡有别确定不同保险金额,城镇居民住宅基本保额每户5万元,农村居民住宅基本保额每户2万元。每户可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险金额,运行初期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超出部分由商业保险补充。

   条款费率方面,运行初期,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示范条款为主,可单独作为主险或作为普通家财险的附加险。按照地区风险高低、建筑结构不同拟定差异化的保险费率,并适时调整。

   赔偿处理方面,运行初期,基于简化操作、快速推广的考虑,初期产品设计为定值保险,理赔时,以保险金额为准,参照国家地震局、民政部等制定的国家标准,结合各地已开展的农房保险实际做法进行定损,并根据破坏等级分档理赔:当破坏等级在Ⅰ-Ⅱ级时,标的基本完好,不予赔偿;当破坏等级为Ⅲ级(中等破坏)时,按照保险金额的50%确定损失;当破坏等级为Ⅳ级(严重破坏)及Ⅴ级(毁坏)时,按照保险金额的100%确定损失。

  我国城乡居民住房地震保险制度实行“整合承保能力、准备金逐年滚存、损失合理分层”的运行模式,按照“风险共担、分级负担”的原则,前四层具体由投保人、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构成分担主体,当第五层财政支持及其他紧急资金安排无法全部到位的情况下,启动赔付比例回调机制,以前四层分担额度及已到位的财政支持和紧急资金总和为限,对地震巨灾保险合同实行比例赔付。初期以“总额控制、限额管理”为主要思路,确保损失有效分担。

  为顺利推进《实施方案》落实,前期,45家财产保险公司根据“自愿参与、风险共担”的原则发起成立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整合行业承保能力,搭建业务平台,建立承保理赔标准,共同应对地震灾害。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的提取、积累和使用,将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下一步,保监会、财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推动《实施方案》落地,充分发挥保险在防灾减损、补偿重建等方面的作用,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建立健全我国巨灾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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