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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信披纲领性文件拟修订 真实反映业务结构

  • 发布时间:2016-05-16 09:26:14  来源:东方网  作者:黄蕾  责任编辑:郭伟莹

  整个保险行业大环境的变化,正倒逼监管规章制度不断细化与完善。继上周保监会多箭齐发,出台细分领域信息披露相关准则之后,上证报记者昨日独家获悉,保险业信披纲领性文件——《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将修订,目前正在业内征求意见。

  相较于2010年版的《办法》,新版修订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披露的内容更加丰富,新增保险责任准备金、保险资金运用等多项应披露信息;与此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在风险管理、产品经营、重大事项、公司治理等方面披露更多细节,以反映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这意味着,非上市保险公司的信披规范有望向上市保险公司靠拢。

  最终控制人将无处遁形

  记者对比发现,除旧版《办法》中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状况、重大关联交易等信息之外,新版修订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披露的信息中应加入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保险资金运用信息。这两项重要内容可从侧面反映保险公司的真实利润水平及风险隐患。

  保险公司披露的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包括准备金评估方面的定性信息和定量信息,应按照准备金的类别提供未来现金流假设等说明,同时应按照准备金的类别列示准备金评估结果以及与上一年度评估结果的对比分析;保险公司披露的保险资金运用信息包括资产管理的目标、政策和流程,并按照银行存款、债券、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等不同投资对象对当年和上一年的投资余额和投资收益进行披露。

  值得注意的是,一直以来,股权架构及股东详情常在保险公司对外披露的报告中被一笔带过。背后复杂的股权代持、关联方等关键信息被隐身于报表背后,相关道德风险一直以来未得到各方重视。

  而随着信披内容的完善,神秘的保险公司最终控制人将无处遁形。根据新版修订征求意见稿,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治理概要中应加入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公司情况的简要说明;近3年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情况,至少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情况、主要议题以及表决情况等。

  真实反映业务结构

  虽然人身险公司一直对“上一年度保费收入居前5位的保险产品”进行披露,但事实上这项披露并不能真实反映公司的产品结构,一些公司日渐失衡的业务结构往往被掩盖。

  对此,新版修订征求意见稿要求人身险公司披露的产品经营信息应更详尽,包括:上一年度原保险保费收入居前5位的保险产品的名称、主要销售渠道和原保险保费收入;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居前3位的保险产品的名称、主要销售渠道和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投连险独立账户新增交费居前3位的投连险产品的名称、主要销售渠道和投连险独立账户新增交费。

  同时,新版修订征求意见稿对保险公司须披露的重大事项信息进行了完善。如对旧版《办法》中“重大战略投资、重大赔付或者重大投资损失,重大诉讼或者重大仲裁事项”进行了细化,修订后为“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的重大股权投资,实际赔付支出金额超过公司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的重大赔付,实际投资损失金额超过公司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的重大投资损失,对公司净资产和实际营运造成重要影响或实际损失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或者重大仲裁事项”。

  值得一提的是,如保险公司被发现披露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编制或者提供虚假基本信息等情况,保险公司、公司董秘或指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因此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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