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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加强险企股权和关联交易信披

  • 发布时间:2016-05-06 00:13:07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李超  责任编辑:胡爱善

  保监会5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股权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和提高审核工作透明度,规范保险公司筹建及股权变更行为,确保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有效。保监会同日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出,保险公司三类关联交易需逐笔报告和披露。同时,保监会拟调整重大关联交易认定标准。

  加强股权信息披露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股权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出,保险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注册资本方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公司官方网站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发布信息披露公告,公开披露决策程序、变更注册资本的方案、增资资金来源的声明、股东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及保监会基于审慎监管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信息等内容。

  此征求意见稿提出,保险公司应在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变更有关申请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公司官方网站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发布信息披露公告,公开披露决策程序、变更股东的有关情况、资金来源声明、股东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及保监会基于审慎监管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信息等内容。

  另外,保险公司参与设立其他保险公司的,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相关决议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公司官方网站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公开披露有关信息。其他投资人(非保险公司)投资设立保险公司的,由保监会在官方网站建设统一信息平台进行公开披露。保险公司按照规定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发现存在不符合披露要求的有关行为,经查实后,保监会将依据《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保险公司应当在向保监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时提供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证明。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照保险公司管理。

  拟调整重大关联交易认定标准

  险企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也成为保监会拟加以规范的内容。同日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保险公司应当逐笔报告和披露的关联交易范围、报告和披露的内容等事项,并提出保险公司三类关联交易应当逐笔报告和披露:一是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包括资金的投资运用和委托管理、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二是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资产类关联交易,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买卖、租赁和赠与;三是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利益转移类关联交易,包括财务资助、垫付资金、债权债务转移或重组、签订许可协议、捐赠、抵押等导致公司财产或利益转移的交易活动。(下转A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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