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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就加强保险公司股权信息披露有关事项征意见

  • 发布时间:2016-05-05 16:46: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新网5月5日电 据保监会网站消息,保监会今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股权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5月12日。

  以下为通知全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股权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落实《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和提高审核工作透明度,规范保险公司筹建及股权变更行为,确保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有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注册资本方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公司官方网站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发布信息披露公告,公开披露以下信息:

  (一)决策程序,包括股东(大)会决议、议案概述及表决情况等;

  (二)变更注册资本的方案,包括增(减)资规模、各股东增(减)资金额、增(减)资前后股权结构对照表(上市保险公司披露到5%以上的股东)等;

  (三)增资资金来源的声明;

  (四)股东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

  (五)中国保监会基于审慎监管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保险公司应在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变更有关申请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公司官方网站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发布信息披露公告,公开披露以下信息:

  (一)决策程序;

  (二)变更股东的有关情况,包括转让方、受让方、股份数(出资金额)、股权比例等;

  (三)资金来源声明;

  (四)股东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

  (五)中国保监会基于审慎监管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信息。

  三、保险公司参与设立其他保险公司的,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相关决议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公司官方网站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公开披露有关信息。

  其他投资人(非保险公司)投资设立保险公司的,由保监会在官方网站建设统一信息平台进行公开披露。

  四、保险公司按照本通知规定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发现存在不符合本办法披露要求的有关行为,经查实后,保监会将依据《保险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保险公司应当在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时提供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证明。

  六、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照保险公司管理。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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