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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优健康险新进展:保监会规范文件或10月出台

  • 发布时间:2015-09-22 07:34: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黄俊玲  责任编辑:郭伟莹

  8月20日,保监会正式对外发布《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开发的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应标注“个人税优健康保险”字样,报保监会审批。同时,保监会要求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设计应遵循保障为主、合理定价及微利经营的原则。

  这一备受保险业界关注的事项近期或有新进展!有不愿具名的保险业内人士在与《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交流时透露,保监会将协调有关部门,或将在10月下发税优健康险的相关(规范)文件。

  险企或有调整空间

  5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保监会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除北京、上海、天津和重庆四个直辖市全市试点外,各省、自治区分别选择一个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的城市试点商业健康险税优政策。

  根据《通知》,“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记者注意到,在这一原则下,全国目前已有多个省份陆续确定了试点城市,起草了当地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的试点政策,并将之上报给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保监会。

  不过,截至目前,能享受上述政策的具体健康险产品仍未亮相。

  8月20日,保监会正式对外发布《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开发的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应当标注“个人税优健康保险”字样,报保监会审批。对于产品形态,《暂行办法》规定,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采取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

  有不愿意具名的保险业内人士在与《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交流时透露,保监会其实很早就已经启动了税优型健康险示范条款的制定工作,各家保险公司将来根据示范条款会有一定的调整空间。

  券商:市场前景可观

  值得一提的是,保监会对于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一个重要要求就是“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同时,保监会还规定,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不得低于80%,医疗保险简单赔付率低于80%的,差额部分返还所有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保险公司不得对个人账户收取初始费用等管理费用。

  不过,虽然保监会对税优产品坚持“保本微利”的原则,但券商的研究报告却非常看好这一领域。如中信证券就表示,假设个税纳税人口为5000万人,其中参与健康税优计划的有2500万人,按人均2400元缴费计算,则可带来新单保费600亿元。预计该健康险形态将由保监会主导,保险公司利润空间有限,但可以借助政府之力,教育客户,培育市场。

  平安证券则预计,参与度将有一个逐步提升的过程。对保费进行定量测算,按照目前4000万个税纳税人计算,如果参与度为20%,每年可增加200亿保费;参与度为100%,每年可增加1000亿保费。而根据中金证券的测算,税优政策导致的新增健康险保费在未来几年将占到2014年健康险保费的50%左右。同时,政策性的健康险还将撬动盈利更佳的其他健康险业务的发展。

  不过,《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采访中也获悉,由于相关要求较高,部分险企对此颇为谨慎。某险企精算人士在与记者交流时表示,他们公司对于个人税优健康险目前持观望态度,因为监管层要求不能拒保带病投保的情况,同时又要求保本微利,这对保险公司的产品定价挑战很大。

  而上述保险业内人士也透露,目前还没有保险公司正式报备这类产品,所以示范条款会先行。此外,保监会将协调有关部门,或将在10月份下发税优健康险的相关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切或早在监管层的计划当中。实际上,早在今年8月,保监会公布《暂行办法》时,其相关负责人就表示,下一步保监会将继续加强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沟通、协调,以三部门名义印发通知明确试点开始的时间、试点城市、经审批后的试点产品等,共同推进全国的试点工作,指导行业加快推进税优健康保险信息平台、业务流程等工作,为试点的顺利开展做好各项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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