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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实施职业保险制度

  • 发布时间:2015-08-12 05:38:56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郭伟莹

  财政部、中国保监会日前联合发布《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对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的投保、赔偿等做出具体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合伙人、股东和其他执业人员因执业活动造成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暂行办法》明确职业责任保险承保的损失为“经济损失”,不包括其他伤害。投保的业务范围包括审计业务和其他非审计业务。事务所在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主险的基础上,还可以投保账册文件丢失险、首次投保追溯期扩展险等附加险。

  《暂行办法》根据审计业务风险程度将事务所分成两类,规定了不同的累计赔偿限额标准。

  对于从事上市公司、金融企业等高风险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其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按以下两种方法计算得出的较高额:100万元与合伙人人数的乘积(按投保时的人数计算),或者是5000万元。

  对于从事非上市公司、非金融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其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按以下两种方法计算得出的较高额: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一个年度的审计业务收入;或者是50万元与合伙人(股东)人数的乘积(按投保时的人数计算)。

  两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规定的累计赔偿限额是最低要求,实务中,事务所根据本所经营管理情况和发展需要,可自愿投保更高额度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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