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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鼓励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 发布时间:2015-07-07 09:00:41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 近日,财政部、保监会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鼓励现有的事务所在5年内尽快完成由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向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过渡;在《办法》施行后新设立的事务所,鼓励其主要采用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方式提高职业责任赔偿能力。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合伙人、股东和其他执业人员因执业活动造成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据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在过去较长一段时间内,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主要实行以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为主的风险抵御模式。这一模式与有限责任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占主体、职业风险尚未完全显化的历史状况相契合,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职业风险基金易被挪用、易引发分配争议、资金占用成本高、无法放大保障效应等明显缺陷。

  我国对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模式的探索实践始于2000年。除“四大”中国成员所历来实行职业责任保险外,我国已有约500家会计师事务所选择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取得了较好成效。

  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有关负责人指出,事务所通过投保职业责任保险,获得了约500倍的保险杠杆率,即1元钱的保费支出获取500元的保险金额。职业责任保险在制度设计、保障能力等方面整体优于职业风险基金,也更加契合新常态下经济社会发展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新要求。加之合伙制日益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体形式,职业责任风险加速显化,职业责任约束空前强化,由职业风险基金制度向职业责任保险制度转换已是潮流所向、大势所趋。

  《办法》明确,会计师事务所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达到规定的金额的,可以不再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已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的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的约定办理。

  按照《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应对本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实行统一管理,并优先为本所的审计业务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则应建立市场化的职业责任保险费率浮动机制,根据会计师事务所风险情况及历史赔付记录进行保险费率浮动调整,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加强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本所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和风险管控能力等因素,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职业责任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其中,从事上市公司、金融企业等高风险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其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按100万元与合伙人人数的乘积(按投保时的人数计算)和5000万元两种方法计算得出的较高额;从事非上市公司、非金融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其累计赔偿限额则不低于按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一个年度的审计业务收入和50万元与合伙人(股东)人数的乘积(按投保时的人数计算)两种方法计算得出的较高额。(宗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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