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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补制度空白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办法发布

  • 发布时间:2015-07-30 14:39:25  来源:中国网财经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郭伟莹

  中国网财经7月30日讯 2015年6月30日,财政部、保监会联合发布了《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财会〔2015〕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对累计赔偿限额的确定方法

  《暂行办法》根据审计业务风险程度将事务所分成两类,规定了不同的累计赔偿限额标准。

  对于从事上市公司、金融企业等高风险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其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按以下两种方法计算得出的较高额:(1)100万元与合伙人人数的乘积(按投保时的人数计算);(2)5000万元。

  对于从事非上市公司、非金融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其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按以下两种方法计算得出的较高额:(1)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一个年度的审计业务收入;(2)50万元与合伙人(股东)人数的乘积(按投保时的人数计算)。由于保费=累计赔偿限额*保险费率,按照目前1.5‰-3‰左右的费率水平,事务所的实际保费支出较少。

  需要说明的是,《暂行办法》规定的累计赔偿限额是最低要求,实务中,事务所根据本所经营管理情况和发展需要,自愿投保更高额度的保险。

  《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是规定投保范围。

  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的一般理论和实践做法,明确职业责任保险承保的损失为“经济损失”,不包括其他伤害。投保的业务范围包括审计业务和其他非审计业务。事务所在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主险的基础上,还可以投保账册文件丢失险、首次投保追溯期扩展险等附加险。

  二是规定与职业风险基金的政策衔接。

  会计师事务所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达到《暂行办法》第九条或第十条规定的金额的,可以不再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已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的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的约定办理。

  三是规定累计赔偿限额的计算方法。

  按事务所是否从事上市公司、金融企业等高风险审计业务,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累计赔偿限额计算方法。从事上市公司、金融企业等高风险审计业务的事务所,职业责任赔偿风险更大,累计赔偿限额要求更高。

  四是规定合同基本事项。

  从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利益、扶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角度出发,《暂行规定》明确保险责任范围为非故意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此处的“非故意行为”应包括过失和重大过失;保险期间为1年及以上;约定合理的追溯期或报告期;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合理的法律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等。在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期间时,会计师事务所负有如实告知、及时通知等义务;保险公司负有如实说明合同条款、信息保密、规范理赔等义务。

  五是规定争议处理方式。

  出现争议时,可以按照双方的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出现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解释。省级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会同省级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保险行业协会组织成立职业责任保险专家委员会,对履行保险合同可能产生的争议提供专家鉴定意见,供司法机关或有关方面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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