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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不断完善 保险偿付能力稳步提升

  • 发布时间:2015-06-11 16:31:54  来源:保监会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田燕

  2014年,保监会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按照“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思路,大力推进偿付能力监管改革,完成了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简称偿二代)主干技术标准的研发工作;同时,强化资本约束,拓宽资本补充渠道,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有效防范和化解了各类偿付能力风险,行业偿付能力稳步提升。

  完成偿二代建设,实现监管制度换代升级。2012年3月启动偿二代建设以来,保监会集中全行业的力量和智慧,经过三年艰苦努力,攻坚克难,于2014年末顺利完成了偿二代17项主干监管规则的研制工作,并于2015年初正式发布,同时保险业进入偿二代过渡期。

  偿二代在我国保险业风险分层模型基础上,构建了保险业审慎监管的三支柱框架。与银行业巴塞尔资本协议和欧盟偿付能力II所采用的三支柱框架相比,偿二代的三支柱框架既不同,又可比。第一支柱定量监管要求,主要防范能够用资本量化的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通过科学地识别和量化上述风险,要求保险公司具备与其风险暴露相适应的资本,具体包括最低资本要求、实际资本评估标准、资本分级、压力测试、监管措施等五大监管工具。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即在第一支柱基础上,防范难以用资本量化的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具体包括风险综合评级、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流动性风险监管、监管检查与分析、监管措施等五大监管工具。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即在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基础上,通过公开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等手段,发挥市场的监督约束作用,防范依靠常规监管工具难以防范的风险,具体包括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监管部门与市场相关方的偿付能力信息交流、信用评级等三大监管工具。

  偿二代具有风险导向、行业实际和国际可比三个显著特征。风险导向是偿二代区别于现行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本质特征。偿二代风险覆盖更加全面、风险计量更加科学、风险反应更加敏感,能够及时监测市场行为和市场风险的变化,助力市场化改革。行业实际是偿二代有别于美欧监管制度的本质区别。针对新兴市场发展速度快、风险变化快、金融体系不健全、风险管理意识弱等特点,偿二代建立了可操作性强、实施成本低的风险和资本的计量标准,各项技术参数和标准,都是基于我国保险业近20年的实际数据测算得出的,真实反映了我国保险业的风险状况,体现了新规则对中国市场的适用性。国际可比即偿二代符合国际资本监管的改革方向,与国际上其他的偿付能力监管模式可对话、可比较、可互认。偿二代以风险为导向的监管理念,与国际上其他金融监管体系完全一致;偿二代采用的三支柱框架,符合国际资本监管的改革趋势;偿二代在监管标准制定中,采用的风险计量方法、资本分级模式、信息披露要求等,充分吸收了国际监管的成熟经验,体现了发展趋势。

  偿二代的建成,标志着我国偿付能力监管步入新的历史阶段,是我国保险监管的重大改革和升级换代,有利于推动保险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有利于引导保险公司持续提升风险管理能力,有利于增强保险业对资本的吸引力,有利于提升我国保险业的国际影响力,将对保险市场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影响。

  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强化资本约束红线。目前,我国保险业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和市场化改革的关键时期,风险具有多样化、复杂化和变化快的特点。保监会根据行业发展和风险变化,及时调整监管标准,采取监管措施,防范公司层面和行业层面的偿付能力风险,提高偿付能力监管的刚性约束,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

  针对公司层面的偿付能力风险,2014年,保监会对外发出了13份偿付能力监管函,其中,责令公司提交偿付能力不足预防计划1家次,限制投资范围5家次,暂停增设分支机构3家次,停止开展新业务2家次,行业通报批评5家次。对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公司和分类监管评级为C、D类的公司,采取了责令增资、停止增设分支机构、停止新业务等严厉的监管措施,及时防控行业风险。

  针对行业层面的偿付能力风险,保监会及时出台有关监管规则,防范和化解风险。针对高现金价值产品风险,保监会于2014年1季度出台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0号:高现金价值产品最低资本》,对超过一定规模的高现金价值产品提出更高的资本要求,遏制保险公司过度销售高现价产品的潜在风险。针对投资性房地产风险,保监会于2014年6月发文暂停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增值政策,开展投资性房地产清理审核工作,有效控制了投资性房地产的风险。针对高利率保单利差损风险,保监会于2014年6月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3号:历史存量高利率保单资金投资的蓝筹股》,明确了高利率保单投资蓝筹股的逆周期偿付能力认可标准,促进高利率保单利差损风险化解。针对投资资产风险,保监会于2014年4月和9月分别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2号:证券投资基金和资产管理产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4号:信托计划》,调整完善了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和信托计划的偿付能力认可标准,明确了监管导向,有效防范了资金运用的风险。

  偿付能力充足率数据和分类监管评价结果显示,在监管力度不断加强、监管制度日臻完善、行业风险意识逐步提高的情况下,2014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总体上保持“稳中有升”的态势,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数量下降。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保监会审核后的偿付能力报告,2014年末全行业有1家公司偿付能力不达标,较2013年末减少1家,达标公司占公司总数的比例为99.3%,达标公司总资产占行业总资产的比例为99.96%。产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连续4个季度偿付能力全部达标,且2014年末偿付能力充足率均处于充足II类(即偿付能力充足率大于150%)。寿险公司(含健康险公司、养老险公司)中,除1家公司偿付能力不达标外,其他寿险公司偿付能力全部达标,且均处于充足II类。二是行业资本溢额大幅增长。受保险公司盈利能力提高、资本市场向好、公司外部融资等多重因素的影响,行业资本溢额大幅增长。2014年末全行业资本溢额为7207亿元,较年初增加3199亿元,增幅79.8%。三是高风险公司数量下降。保监会对127家保险公司基于2014年末的情况开展了分类监管评价,按照公司的风险由低到高依次评定为A、B、C、D四类。评价结果显示,A类公司有43家,B类公司有79家,C类公司有3家,D类公司有2家。其中,风险低的A类公司较年初增加了7家,风险严重的D类公司较年初减少了2家。保监会已对C、D类公司采取了限制投资范围、暂停增设分支机构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督促问题公司尽快化解风险。

  完善资本补充机制,拓宽资本补充渠道。按照“资本约束管住管好,资本补充放宽放活”的原则,2014年,保监会在强化资本约束的同时,不断完善行业资本补充机制,拓宽行业资本补充渠道,重点做了以下三项工作:

  一是研究起草了《保险公司资本补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建立了由“资本分级、资本工具、公司资本管理、监督检查”组成的行业资本补充机制,规定了普通股、优先股、资本公积、留存收益、债务性资本工具、应急资本、保单责任证券化产品、财务再保险八大类资本补充渠道,丰富了保险公司的融资渠道,打开了保险公司资本工具的创新空间。

  二是建立资本分级制度。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偿二代建立了保险公司资本分级制度,将保险公司资本分为核心一级资本、核心二级资本、附属一级资本和附属二级资本四类,明确各级资本的属性、标准和额度,既优化了资本结构,又为保险公司的资本工具创新打开了空间。

  三是创新保险公司资本补充工具。保监会积极与有关部委沟通,开拓新的资本补充渠道。一是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第3号),允许保险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本补充债券。二是研究保险公司发行优先股事宜,起草了《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发行优先股有关事项的通知》,将于近期正式发布。三是积极鼓励保险公司海外发行资本工具,并取得阶段性进展,进一步打开资本补充的空间。

  2015年,保险行业已经进入偿二代过渡期,保监会将以偿二代组织实施工作为核心,继续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力度,防范行业风险。重点做好五项工作:

  一是组织保险公司做好偿二代过渡期的试运行工作和偿二代全面切换的准备工作,研究制定偿二代相关配套制度,开展偿二代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的试评估工作。

  二是根据偿二代制度框架,改进保险监管流程和机制,完成偿二代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合力。

  三是加强偿二代的国际交流和合作,更加主动、深入地参与国际监管规则制定,进一步提高我国保险业的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

  四是密切监测行业偿付能力变化情况,及早发现风险,加强对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及C、D类公司的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措施的针对性和及时性。

  五是进一步完善资本补充机制,发布《保险公司资本补充管理办法》,指导和规范行业融资行为,丰富资本工具,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行业资本实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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