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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试行新监管标准 三分之二险企偿付能力下降

  • 发布时间:2015-03-24 03:10:00  来源:新京报  作者:梁薇薇  责任编辑:胡爱善

  经过三年的筹备、理论探讨、行业测试,保险行业终于迈入“偿二代”监管时代。

  保监会昨日召开动员部署培训会,宣布中国以风险为导向的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简称“偿二代”)正式进入试运行期。国内各保险公司自2015年第一季度起,将按“偿二代”体系下的监管要求,编报偿付能力报告,衡量自身的偿付能力。

  三分之二险企偿付能力下降

  根据保监会之前发布的《关于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过渡期有关事项的通知》,过渡期内,保险公司应当分别按照偿一代和偿二代标准编制两套偿付能力报告,过渡期内监管评估结果暂时不与资本要求挂钩。

  今年2月13号,保监会正式发布了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17项监管规则。不同于此前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标准仅以资本情况衡量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偿二代在此基础上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资金流动风险等定性风险纳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范畴,同时要求保险公司对难以监管的风险进行主动信息披露。“即使定量监管达标,定性监管达不到要求的,也要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如是表示。

  陈文辉透露,此前的测试结果表明,整个偿付能力与偿付能力一代保持稳定,但是对不同的公司是不一样的,总体上偿付能力上升的公司约占三分之一,下降的公司约占三分之二。

  陈文辉称,在过渡期内,保监会将实行偿一代、偿二代规则并行,过渡期内偿二代的监管标准除了不作为保监会采取监管措施的标准以外,其他方面与正式实施没有区别。保监会将根据过渡期行业运行和准备情况,再决定正式实施和全面切换的时间,把偿二代实施的决定权交给行业机构。

  险企偿付能力将出现分化

  陈文辉表示,偿二代确实监管更严了,但是将促使公司将有限的资本投入更有效的业务之中,而并非盲目追求高风险的业务,要在风险、规模、业务中寻求一个平衡。

  有分析人士认为,“偿二代”实施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可能将出现分化局面,一些经营长期险种的公司会因此而受益。而以高现价产品、短期产品为主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可能会下降。“而且高利率产品规模越大,‘烧’的资金也越多。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保险公司为抢占市场而大量销售高利率、高风险的保险产品。”

  根据此前保监会的测试结果,“偿二代”实施后,财产险行业可释放约500亿元人民币的资本溢额,寿险行业可释放约5000亿元人民币的资本溢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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