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保险商业化运作要过渡好
- 发布时间:2014-11-02 15:29:42 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孙朋浩
在上海自贸区内设立的贸易企业超过了60%,这些企业的运作和发展需要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障和融资功能的发挥,为此我们可以以自贸区为试点探索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商业化运作模式,然后向全国推广。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商业化运作可以分为过渡阶段和全面开放阶段。首先我们探讨商业化运作过渡阶段的相关举措。
以信用保险最为发达的欧洲为代表,出口信用保险的市场化运作成为一种潮流。
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已经着手探索短期性出口信用保险商业化运作,现在实行出口信用保险的商业化运作的主要限制是:商业保险公司必须向保监会申请,经保监会审核同意才能获得经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许可。商业保险公司在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时如果政府不在税收、费率等方面给与优惠,将抑制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积极性。
因为自贸区是自由贸易的实验区,会有许多制度方面的创新,保险公司也会在自贸区设立营业网点,所以我国可以以自贸区建立为契机,借鉴国际经验,在自贸区探索由中信保这一政策性保险公司为主导,同时引入资信度高、运作规范的商业保险公司,在保护公平、促进竞争、自负盈亏的原则下开展短期性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以形成对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有力补充,改善当前出口信用保险市场供不应求的现状。
只是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商业化运作应分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出口信用保险商业化运作的过渡阶段,主要是为出口信用保险的商业化运作做铺垫;第二个阶段为出口信用保险的商业化险种全面开放阶段,允许所有的商业保险公司进入。
出口信用保险商业化运作的过渡阶段的目的在于逐步区分可市场化险种和不可市场化险种,为后期可市场化险种的开放做准备,同时培养和提高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技能。
为此,先要实现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分账户独立核算。保监会等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出口信用保险各险种的风险情况,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划分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商业化的可能性最大,这也是目前大多数国家出口信用保险私有化、商业化的潮流。
还要分设“政策性账户”和“自营账户”。中信保根据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的划分,在业务的经营上所取得的收入以及今后的赔款支出、追偿收入分别计入不同的账户。与政策性业务相关的收入和支出计入“政策性账户”,与商业性业务相关的收入和支出计入“自营账户”。“自营账户”不仅包括出口信用保险中的商业性业务,而且还包括中信保经营的国内贸易险和信息咨询以及追偿服务等其他业务。分账户独立核算是欧洲官方出口信用机构惯用的做法(如法国的科法斯、德国的赫尔姆斯等),其他发达国家的出口信用机构,如加拿大的出口发展公司也采用分账户独立核算的模式。采用分账户独立核算可以逐渐划清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为以后出口信用保险商业性业务的全面开放做准备。
而政策性账户风险应由国家财政承担。政策性账户经营的业务大多是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以及担保业务,风险很大,这部分业务的经营风险仍然由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基金承担,在出现亏损时由国家财政给予补偿。而自营账户采取商业化经营,由中信保自负盈亏,这样不仅可以促使中信保不断地提高短期险的经营水平和工作效率,合理地控制风险,而且可以激励中信保不断地进行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加快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尤其是短期险市场的成熟。
适当引入实力雄厚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商业性业务也十分必要。
商业性业务单独核算,政府应给予税收优惠。在出口信用保险商业化运作的过渡阶段,通过适当引入一些实力雄厚的商业保险公司试点运营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以达到培养商业保险公司在出口信用保险上的经营技能,逐渐建立信息数据库;同时也给出口信用保险市场引入竞争机制,促使中信保不断提高产品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试点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商业性业务与其主营业务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向保监会汇报经营业绩,以使监管当局能够及时监督整个市场,以稳健地向商业化发展。政府可以适当对试点的商业保险公司在经营短期险业务时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如税收优惠等。
要推动商业保险公司与国际信用保险公司合作。出口信用保险的定价和风险控制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其对国家风险和企业资信的评级,然而试点的商业保险公司在信息数据库建设方面的缺乏,也成为阻碍商业保险公司进入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市场的一大障碍。商业保险公司可以采取与国际信用保险公司合作的形式,从国际信用保险公司处获得技术支持,在经营过程中不断积累和完善信息数据库。这是商业保险公司进入出口信用保险市场的不可或缺的举措。
政策性保险公司充当“最后再保险人”角色也不可缺少。
商业保险公司进入出口信用保险市场面临的另一个问题是关联风险。同一国家不同进口商可能会因为政治风险而同时赊欠账款,也就是不同进口商的违约风险并非是独立的,所以,商业保险公司需要再保险来对冲此类风险。当商业保险公司在私人再保险市场得不到再保险保障时,政策性保险公司中信保可以充当商业保险公司的再保险人,以确保商业保险公司在私人再保险市场上的确无法转移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