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护险扩面多次被提起!当前,长护险迎来从局部试点到全面推进的关键节点。12月2日,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近日国家医保局官方微信号发布专栏文章《呼吁社保“第六险”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尽快问世》,同样在近期,国家医保局官网设立了“长期护理保险”专栏。
从2016年第一批试点开展以来,经过八年的探索与实践,长护险目前发展如何?近年来有关部门多次发文鼓励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参与长护险,保险公司当如何把握机遇?
长护险扩面在即
长护险,被称为在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项社会保险之外的“第六险”,旨在为失能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以减轻失能人员家庭护理费用负担。
公开资料显示,自2016年正式试点至今,长护险制度已经覆盖49个城市、1.8亿人。在破解“一人失能,全家失衡”困局、促进银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日,国家医保局不仅发布了专栏文章《呼吁社保“第六险”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尽快问世》,还在设立“长期护理保险”专栏时表示,国家医保局正在系统谋划制度设计,研究配套政策措施,加快推进建立适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化发展趋势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着力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基本保障需求。这无疑释放了长护险全面推进的信号。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今年以来,国家医保局已经发布了多项政策文件,以夯实长护险制度更大范围实施的基础性工作。比如,10月,国家医保局印发了《长期护理保险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建、管理国家长期护理保险专家库。9月,《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出台,进一步明确长护服务机构定点管理的具体要求。5月,国家医保局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
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江瀚表示,制定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规则、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规则等,是长护险全面推行的重要制度保障。失能等级评估是确定长护险待遇和支付标准的重要依据,其准确性和公正性直接关系到长护险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随着长护险相关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成熟,公众对长护险的认知度和信任度也会逐渐提高,这将为长护险的全面推行奠定坚实的基础。
呼吁商业性长护险发展
虽然制度短板逐渐补齐,但长护险制度在我国全面推行仍面临一定困难,业内普遍认为,当前行业不仅面临养老服务人才缺口,长护险的筹资问题更需要重视。
南开大学卫生经济与医疗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朱铭来近期撰文指出,目前试点地区绝大部分的长护险筹资都来自医疗保险基金划转,在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压力逐步增大的背景下,长护险基金面临不可持续风险。由于专业化护理人员供给不足,许多家庭不得不依赖亲情照护。
实际上,在人口老龄化加速、社会赡养模式发生转变的当下,政策性长护险难以满足社会全部的照护需求。在政策性长护险“保基本、兜底线”的基础上,商业性长护险可为失能人员再添一份护理保障,这也是保险机构未来探索的路径。
有关部门也多次在相关政策中呼吁商业性长护险发展。如9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发展商业长期护理保险;8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也提出,丰富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供给;去年,原银保监会还发布了《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充分利用存量寿险产品开展转换业务。
未来,商业长护险如何在银发经济中“乘风破浪”?江瀚建议,保险公司应不断推进商业长护险产品的开发和升级。在产品供给方面,保险公司应根据市场需求和消费者偏好,设计多样化的商业性长护险产品,包括不同的保障范围、保障期限和支付方式等,以满足不同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
在服务供给方面,江瀚表示,保险公司应加强与医疗机构、护理机构等合作,构建完善的长期护理服务体系。通过与专业机构的合作,保险公司可以为被保险人提供更加专业、便捷和高效的护理服务,提高护理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北京商报记者 李秀梅
(责任编辑:孟茜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