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11”购物大促火热吸金中,保险公司也不甘落后。11月11日,北京商报记者梳理发现,有超10家保险机构在“双11”期间公开推出相关保险购买福利,其中赠送权益、限时保费折扣等“花式”优惠方式接连推出,也有险企针对持有保单的用户开直播送礼物。不过,相对行业超百家主体而言,涉及保费打折以及购险“送福利”的保险机构仍为少数。
那么,保险公司对限时打折这一营销手段有哪些考量?针对保费优惠、购险送福利,未参与其中的保险公司又有哪些顾虑?
保险拥抱“双11”
又是一年一度的“双11”,购物平台优惠活动看花眼,各大品牌也在摩拳擦掌冲销量。对于金融产品——保险而言,也在追赶快消品打折、促销的步伐,借势走起了“折扣”“省钱”“送福利”的路线。
“热门保障低至x折!”“代驾券、话费券、加油立减金等,超级双11送福利”“100%中奖,双11狂撒7天红包雨”……买保险“左手折扣,右手大奖”的画面正轮番上演。
北京商报记者梳理各大社交平台及各家保险机构的保险商城发现,有超10家保险机构推出了“双11”相关保险购买福利。其中,赠送权益、限时保费折扣等“花式”优惠方式频出,优惠周期有的仅为数日,即“双11”前后;有的则贯穿11月全月。
进一步来看,有保险公司直接针对部分保险给予8折或9折等折扣价,或者多人投保可享受保费优惠,如5人及以上保费打8折。
不仅在保费支付时可享受优惠价,有保险公司还针对自家会员用户/保单用户或新购险用户推出送券、送礼品活动,奖券不限于购药折扣券、健康体检券、加油立减券、话费立减券等,奖品则包括机油、小冰箱等。
此外,也有保险公司采取了购险送积分的方式,积分可以兑换奖励,如购物卡、优惠券等礼品。
“双11”保险机构“凑热闹”,可以起到多重效果。比如可以通过打折促销活动,与现有老客户保持互动,并吸引新客户,增强客户黏性,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首都经贸大学农村保险研究所副所长李文中表示,首先,限时打折,是保险公司或者销售机构为了在特定时间段内吸引客户的注意力,增加产品销售量所采取的一种销售策略。其次,保险限时打折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提升公司的品牌效应,增强客户黏性。
在业内人士看来,保险产品作为一个少有的非主动购买型产品,且还是一个“看不见摸不着”的非实物性产品,打折、优惠等促销是最简单也是最有效地提高销量的营销手段。北京劭和明地律师事务所保险律师李超表示,借助“双11”流量,保险机构进行打折促销,符合当下互联网消费浪潮的时代特征,可以给保险机构带来一定的产品销售流量,以及对自身品牌的宣传。
具体到保险公司层面,不仅可以实现短期内的销售收入的增长,在上述业内人士看来,促销活动还可以作为市场调研的一种手段,帮助保险公司了解不同产品在市场上的需求及其变化情况,为未来的产品开发和市场营销策略提供参考。
打折有前提条件
“双11”保险促销风起,财险公司以及短期险成为主角。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享受优惠或买保险送福利的产品包括学平险、综合意外险、家财险、旅游险等,部分一年保障期的医疗险也参与了促销活动。相关保险的保费从几元到几十元不等,也有年交保费上百元的产品。
保险产品的打折,背后几乎均为财险公司,在李文中看来,或是由于财险公司的产品基本上都是短期产品,保费通常都一次交清,且金额不大,对特定产品打较大的折扣实际上优惠的保费金额也不是很大,保险公司容易承受,且经营风险易控。寿险则不然,折扣大,总减免的保费金额就大,保险公司难以承受,经营风险不容易控制,折扣太小又不容易引起消费者的兴趣。
李超也表示,财险公司的保险产品一般为短期保险,定价相对灵活,定价自主权更高。寿险公司产品一般均需要给监管机构报送严格的费率表,往往需要严格按照报送费率表执行,因此保费折扣出现得较少。
据了解,保险产品开发定价复杂严谨,由保险公司精算师负责精密演算,考虑疾病发生率、生命表、运营成本等因素,确定费率表并写入合同。所有产品上市前需经监管审批或备案,定价及条款不可擅自更改。
有保险公司指出,销售的产品进行改价,需要通过监管进行备案并提交材料等一系列步骤。根据监管此前发布的《人身保险公司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变更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且不改变保险责任、险种类别和定价方法的,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监管备案,并提交《变更备案报送材料清单表》;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的对比说明;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变更后的相关材料;总精算师声明书等材料。
李文中表示,如果要在不违反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实现打折销售,可能有两种方式,一是对原有的保险产品费率下调后重新备案,然后在特定时期推出,以打折的名义进行销售以吸引市场注意,实现营销目的。二是通过给客户返积分进行销售,客户之后可用这些积分兑换其他商品或者服务。
对于优惠的成本谁来负担,在李超看来,一般而言,如果是保险公司自主定价,对其产品进行一定折扣优惠,保险公司直接承担了此部分成本。如果是销售代理渠道给客户的销售成本让利,也有可能是渠道自行承担了一定的成本。
“送福利”仍为少数
金融监管总局9月发布的239家保险机构法人名单显示,共有财险公司89家。整体而言,参与“双11”销售狂欢的保险机构仍为少数。
需要关注的是,保费打折、买保险送福利一度成为保险业的“敏感话题”。北京商报记者此前调查发现,有保险中介通过投保返利等方式实现变相打折,如通过支付平台实现首月保费0.1元的优惠或首月免费,或者在投保后返还现金。
近年来,监管机构频频对保费违规打折亮起红灯。如“首月0元”背后,监管指出,有保险机构将全年应交保费均摊至后11个月,消费者虽享受了首月优惠,但并未得到保费优惠;不仅如此,保险机构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被罚的情况并不少见。
李文中表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和监管要求,所有保险产品条款和费率都需要报监管部门备案或者审批,如果调整保险产品费率,就需要重新报备。同时,《保险法》还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工作人员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因此保险产品只能按照报备或者审批的费率方案,在允许的费率波动范围内销售,而不能随意打折销售。
“之所以禁止保险产品随意打折,是因为保险产品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一种承诺,承诺未来对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赔付责任。”李文中进一步表示,因此,如果不禁止保险产品销售打折,就可能会因为过度竞争引发保险公司纷纷低价销售产品,导致责任准备金和偿付能力不足,未来不能兑现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承诺,最终影响社会稳定。
保险产品不同于一般产品。虽然保险产品不像其他的有形产品一样有生产成本,销售价格过低可能导致当前的亏损,但保险产品所提供的保险保障服务同样有未来的成本——精算成本。基于此,业内人士进一步分析表示,如果当前售价过低,则可能导致保险公司未来的损失。不仅可能导致保险公司亏损,进而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甚至可能因此导致保险公司倒闭,进而影响其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权益,而且保险产品的打折促销可能引起恶性价格竞争。因此,保险产品的定价较为繁杂。保险产品不仅在市场销售前需要进行长期的调研和设计,再经专门的精算部门定价;而且保险产品的定价和条款都需要经过监管部门的备案或者审批。
按需购险不可少
需要关注的是,一些保险产品在互联网上打折销售时,信息披露有待充分披露。基于此,李超表示,比如,只显示首年或首期保费的折扣,以此吸引消费者做出投保决定,但未充分告知消费者后期保费水平,有可能在未来带来保险消费纠纷。
“因此保险机构在进行保费优惠时也应该明确告知消费者,保险产品未来的费率水平如何,降低消费者未来的纠纷投诉风险。”李超补充表示。
对于保险机构销售保险产品时进行保费优惠需要注意的风险,李文中也表示,一是合规风险,二是经营风险。具体而言,打折销售有可能违反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可能会导致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不足以应对未来的赔付责任,导致业务经营亏损。
对于消费者而言,购买互联网保险产品的流程相对简单,且具有选择性多等特点,但也出现了一些风险隐患。在“双11”的背景下,理性消费必不可少。
对于消费者如何挑选适合自己的产品,根据各地金融监管局此前发布的风险提示,在通过网络购买保险产品时,要仔细阅读保障责任、保险期限、责任免除等重要产品信息,根据自身保障需求和经济承受能力理性购买合适的产品。
北京商报记者 胡永新
(责任编辑:孟茜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