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3个月之内购买了15年的用药量,有药贩子在案发时被发现囤积医保药品近30吨,有“职业开药人”持有他人医保卡多达105张、囤积各类药品一万余盒……近期,媒体调查发现,“回流药”骗保呈现职业化倾向,值得警惕。
医保制度是国家为人民群众构建起的一道健康“护城河”。但是,“回流药”骗保现象犹如白蚁,一直是这道“护城河”河堤的隐患。一些利欲熏心的药贩子通过“高价回收”等方式,变相回收参保人享受医保报销后所购药品,将药品再次销售并从中牟利,其行径不仅逾越了法律红线,更挑战道德底线,必须坚决打击。
国家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这些“职业开药人”、药贩子、药店和诊所中的寻腥之辈勾连在一起,形成一条“回流药”黑色产业链,如蚁噬骨般侵蚀国家医保基金。翻阅相关案例不难发现,此类案件涉案金额动辄上亿元,涉及药品数以吨计,有人短短一年就非法获利2000余万元。涉案金额之大、涉及药品数量之多,着实令人震惊。
“回流药”不仅造成医保基金流失,也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有的药贩子把真药卖给零散用药的小诊所,再在真药盒里装上假药卖给药店,患者服用“回流假药”,不但可能治不了病,还有可能给健康带来威胁。有的药贩子把临期或已过期的药品从原包装中拆出来,再装入新药盒,患者服用“回流废药”,轻则延误病情,重则有性命之忧。在有的药贩子拆解重组“回流药”过程中,药品规格、药品种类可能产生混淆,患者服用“回流错药”,对身体的危害更是难以预料。
打击“回流药”欺诈骗保行为,首先要充分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对组织骗保的药贩子、“职业开药人”予以坚决惩治。近年来,我国持续加大医保骗保犯罪惩处力度,医保基金监管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今年2月,有关部门印发的《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指使、教唆、授意他人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进而非法收购、销售,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医保骗保的打击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对骗保者的惩治只有雷霆手段、没有和风细雨,才能让医保基金“跑冒滴漏”现象得到遏制。
打击“回流药”欺诈骗保行为,要通过技术创新斩断黑色产业链。目前全国多地已将大数据筛查等方式应用到监管环节,但不能仅仅停留于“用得上”,还要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基础上加强各方数据共享,让新技术用得更好、用得更准。在实际工作中,针对“回流药”非法流通现象,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需进一步创新技术手段,精准治理,让“回流药”彻底失去市场与“药效”。
打击“回流药”欺诈骗保行为,要关注“回流药”骗保黑色产业链最薄弱的环节——患者。“回流药”骗保黑色产业链中,有些患者也是其中一环,他们一方面是受害者,另一方面充当了骗保者的“帮手”。从诸多骗保案中可以看出,药贩子、“职业开药人”等往往盯上的是老年人和慢性病患者们的“钱袋子”。一方面,慢性病患者和老年人群体的医保报销比例较高,一些患者贪图眼前之利,在药贩子的诱骗之下把自己的“救命药”变成对方的“摇钱树”;另一方面,有的“回流药”以“低价药”形式出现,一些缺乏辨别能力和防范意识的患者就成了“回流药”的“市场需求”。如何在患者这个环节上堵住“跑冒滴漏”,让寻腥之辈“无缝可叮”,需要更多探索与举措。
国家医保基金容不得硕鼠们“啃食”“掏空”,斩断“回流药”非法利益链刻不容缓。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要动用雷霆手段,并持之以恒,才能让百姓的“救命钱袋子”越扎越牢靠,不让骗保者有生存的土壤。
(责任编辑:孟茜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