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于 泳
日前,监管机构向各人身险公司和保险业协会下发通知,要求健全人身险产品定价机制,建立预定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及动态调整机制,各保险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及时调整产品定价。
利率是所有金融产品定价的“锚”。今年以来,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降了35个基点,商业银行存款利率也先后下调。分红险的预定利率和万能险的最低保证利率也应紧跟市场环境变化,适时调整。
之所以需要健全人身险产品定价机制,是因为保险业的发展依靠资产与负债双轮驱动,资产端与负债端的匹配尤为重要。就如同行进中的“两轮车”,无论哪个轮子出现问题,驱动的车辆跑不快也跑不远。在低利率环境下,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普遍下行,加上长期优质资产稀缺,资产端与负债端成本收益匹配压力持续增大。健全人身险产品定价机制能够让人身险公司加强负债端管理,防范利差损风险,最终保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和保单持有人的利益。而动态调整的依据则需要参考5年期以上LPR、5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0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等长期利率,进而确定预定利率基准值。
健全人身险产品定价机制并非一日之功,也需要多方发力。去年以来,监管部门就曾针对保险行业共性问题,引导保险公司调整产品预定利率,优化偿付能力风险因子,也取得了积极成效。与此同时,监管部门持续完善偿付能力和准备金规制,拓宽保险公司资本补充渠道,引导保险公司将资产负债统筹联动贯穿经营管理全链条。去年下半年,《关于引导保险资金长期稳健投资、调整国有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相关指标的通知》印发,明确将国有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效益类绩效评价指标“净资产收益率”由当年度考核调整为“3年周期+当年度”相结合的考核方式。这些措施进一步推动并引导保险公司坚持长期投资、稳健投资、价值投资,探索开展长周期考核,努力打造核心竞争力。
健全人身险产品定价机制只是第一步,要让科学合理的定价标准在实际业务中落地,还需保险公司在销售产品过程中严格执行监管规定和备案费率。特别是人身险公司需要持续深化“报行合一”,标明不同销售渠道的可用总费用水平和费用结构,加强产品的精细化、科学化管理,稳步压降负债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最近几年,每到人身险产品预定利率调整和产品切换时,各保险公司和中介平台总会出现一波“炒停售”的风潮。代理人不遗余力地推广即将停售的产品,消费者在铺天盖地的宣传中争相购买,导致保险公司的业务端口也面临着一定的核保压力。这说明保险公司需要建立与预定利率动态调整机制相适应的产品开发管理体系,确保预定利率调整过程中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最后,对消费者而言,人身险产品最重要的功能在于遭受风险后的保障与赔付,投资理财功能只是附加选项。消费者需结合自身财务状况做好长期资金规划。如果确实有购买分红型、万能型保险产品的需求,需要明确投资账户的利率风险共担和投资收益分成机制,进而理性看待演示利率、分红实现率等指标,对收益水平设定合理的预期。(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于 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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