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行合一”推行后,银保渠道再添新变化。5月9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相较于此前的监管要求,《通知》最大的调整就是取消了银行网点与保险公司合作的数量限制。业内专家表示,放开限制将为银行和保险公司提供更多的合作机会,同时激励银保双方探索新的合作模式、产品和服务,推动行业创新和发展,提升金融保险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金融服务需求。
不再限制合作保险公司数量
银保渠道是保险公司重要的业务销售渠道之一,其主要合作模式为保险公司通过银行渠道获取保费收入和客户资源,银行基于庞大的客户资源和完善的销售网络,替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从而获取手续费和佣金收入以及完善客户的理财产品配置。
为进一步深化银行保险合作,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更好满足消费者多样化需求,金融监管总局于5月9日印发了《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金融监管总局表示,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外部环境变化,各方呼吁进一步深化银行保险合作,丰富保险产品和服务供给,满足消费者多元化保险需求。在此背景下,金融监管总局启动《通知》起草工作,并广泛征求行业意见,对原有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
《通知》共涉及三方面内容,其中最受关注的是取消银行网点与保险公司合作的数量限制。《通知》明确,商业银行代理互联网保险业务、电话销售保险业务和其他保险业务,各级分支行及网点均不限制合作保险公司数量。同时明确,保险公司应当确保在合作区域内具备线下服务能力。
银保渠道“一对三”的限制最早可以追溯到2010年,当时原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要求每个网点原则上只能与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合作,销售合作保险公司产品。此后的监管规定也多次重申这一原则。
直到2019年,原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对互联网和电销业务重新进行了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和电话销售保险业务应当由其法人机构建立统一集中的业务平台和处理流程,实行集中运营、统一管理。但同时重申了“一对三”的要求:除以上业务外,商业银行每个网点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只能与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
此次《通知》的下发,代表着“商业银行每个网点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只能与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的要求彻底放开。
取消限制背后,是下滑的银保渠道保费收入和扩大的银行中收缺口。据平安证券银行团队统计,今年一季度,42家上市银行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同比下滑10.3%,降幅同比扩大2.3个百分点。银保同业交流数据显示,在统计数据的74家险企中,4月单月银保市场新单规模保费为350.33亿元,同比和环比均大幅下滑,其中较去年同期下滑41.6%。从今年前4个月来看,银保市场新单规模保费同比下滑26.5%,为4287.52亿元。有50家银保企业新单规模保费同比下降,占比为67.57%。
一方面,银保渠道的收缩对银行中收和险企保费规模均有影响;另一方面,此前“报行合一”的实施治理了银保市场乱象。首都经贸大学农村保险研究所副所长李文中表示,取消数量限制将为银行和保险公司提供更多的合作机会,同时激励银保双方探索新的合作模式、产品和服务,推动行业创新和发展,提升金融保险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金融服务需求。前期监管部门已经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给中介的佣金要“报行合一”,保险公司之间为了争抢银保渠道的恶性竞争得到有效治理,为监管部门取消银行网点限制创造了条件。
利好中小险企
取消了银保渠道“一对三”的限制,将会如何影响保险市场?
一家“银行系”保险公司人士向北京商报记者分析,对于中小保险公司来说,有利于降本增效运营,不必再开设三、四级分支机构,也能同银行网点的合作。金融监管总局强调,《通知》的实施,有利于更好发挥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优势,促进双方长期深度合作,探索转型发展新路径;有利于拓宽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范围,提升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价值和消费者满意度;有利于丰富银行保险产品和服务,更好满足消费者多元化、多层次保障需求,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除了取消限制合作保险公司数量,《通知》再次重申了“报行合一”的要求: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原则上应当由双方法人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确需由一级分支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该一级分支机构应当事先获得其法人机构的书面授权,并在签订协议后,及时向其法人机构备案。同时,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佣金率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法人机构产品备案的佣金水平。
“取消限制之后保险公司之间的银保渠道竞争将会加剧,在‘报行合一’制度的约束之下,保险公司需要更加注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以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提升自己的市场竞争力。”李文中总结道。
(责任编辑:谭梦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