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于 泳
日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扩大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保障范围 进一步完善巨灾保险制度的通知》。按照《通知》要求,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保障范围扩展后,将基本实现常见自然灾害全覆盖,巨灾保险基本保险金额也将翻倍。
我国是世界上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地震、台风、洪水等巨灾风险影响范围广、影响程度大。2016年原中国保监会和财政部印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以地震巨灾为突破口,开发巨灾保险产品,初步建立了巨灾保险制度。但随着各类自然灾害多发频发,现行以地震为单一灾因的保险产品已不能满足实际需求。此次相关制度的完善实现了巨灾保险从单一灾因向多灾因扩展,将在巨灾风险处置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2008年汶川地震时巨灾保险赔付金额占直接经济损失的比重不到1%;2021年河南遭遇极端暴雨影响时,巨灾保险赔付占直接经济损失的比重已接近10%。不过,与发达保险市场动辄30%至40%的保险赔付占比相比较,我国的巨灾保险试点只能说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产品设计、保险覆盖面和保障范围仍有很大提升空间。
巨灾风险具有低频高损的特点,不仅考验着保险公司的风险定价、风险管理能力,而且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也是巨大挑战。当前,我国巨灾风险的数据基础还比较薄弱。只有结合各地自然气候状况,对较长历史周期灾害发生情况、人员财产损失进行积累回溯,才能研发符合实际的风险管理模型,帮助保险公司做到“保得起,赔得起”,进而丰富巨灾保险产品供给,提供有针对性的防灾减损服务。
从制度体系建设的层面看,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需要建立多层次的保障体系。政策性保险能够实现“保基础和保民生”的作用,这是巨灾保险体系的基础层。地方政府基于各地巨灾风险特点,推出指数保险等特色产品,能够更精准、更有针对性地提供风险保障,这是巨灾保险体系扩展层。商业保险能够在基础保障责任之外,提供更高的保障额度和更为丰富的保障责任,这是巨灾保险体系的补充层。
值得一提的是,面对巨灾造成的重大损失,除了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承保,通过再保险机制分摊风险,还可以采用发行巨灾债券的方式向资本市场进一步分散风险。2021年以来,中再产险和人保财险先后成功在香港发行巨灾债券,使得我国巨灾风险的分散渠道更加多元。
从长远来看,保险行业在巨灾保险体系中的作用已不仅仅是灾后理赔,更需要向提供“事前防灾减损宣传、事中积极救援、事后高效理赔”的风险管理者转变。只有着力提升全社会保险意识和风险管理水平,才能更为扎实有效地建立具有中国特色巨灾保险制度。(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于 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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