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北京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京银保监罚决字〔2019〕60号)显示,中安联合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编制或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姚洋为相关责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北京银保监局责令中安联合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改正,处以50万元罚款;给予姚洋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中安联合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中安联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0.00%;第二大股东为滨州和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0%。
2016年9月,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核准姚洋中安联合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处罚原文:
(责任编辑:赵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