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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基回归高流动性低收益 大额赎回或触发强制赎回

  • 发布时间:2015-12-23 08:57:26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李树超  责任编辑:田燕

  12月18日,证监会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多位业内人士表示,此次发布的《管理办法》使整个行业更加注重风险控制和流动性管理,回归货币基金管理的本源,但货币基金也将回归低收益时代,这也意味着众多与货币基金联接的互联网“宝类”基金收益将整体下行。

  货币基金业绩将趋同

  按照此前的规定,货币基金的平均剩余期限分为两档:不超过180天和不超过120天,新规将货基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统一为不超过120天。在投资标的信用评级管理上,新办法规定货币基金不得投资主体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天弘基金余额宝基金经理王登峰对此分析,一方面货币基金久期越短,市场的波动性越小,抗利率风险的能力也会随之提高。另一方面,新规要求投资债券的主体信用等级是AA+以上,这将会严格控制货币基金投资债券的信用风险。

  王登峰称,“新规一是把信用等级抬高了,二是把投资久期缩短了,风险控制更严格,货币基金的收益整体也会有所下行。在同等条件下,整个货币基金行业的收益都将回归低收益时代。”

  事实上,新规对货币基金风控的严格规定,并非所有货币基金都会受到影响。

  王登峰认为,以前趋向于投资长久期、高风险债券的货币基金收益会受到明显冲击,但对于久期短、信用风险控制严格的货基的收益影响并不是很大,有些货币基金原先剩余期限本来就设为“不超过120天”。

  “这样,货币基金行业将会产生这样的现象:同等条件下,货基收益之间的偏差会有所收敛,货基之间不会产生过大的收益差距。” 王登峰称。

  不拼收益拼什么

  上海某证券公司固收类研究员表示,新规的推出明确了货币市场基金的市场定位,避免其盲目追求收益率。货币型基金产品的定位就是现金管理工具,因而收益率不应是选择该类投资产品的重要关注点,流动性和资金安全性才是,新规强调了对货币基金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的控制,有利于货币型基金回归其原有低风险低收益的产品本质。

  王登峰表示,由于货基收益趋同将更加明显,新规下货币基金攀比收益的现象将会淡化,在这种情况下,货币基金比拼的主要有两点:一是产品安全性、稳定性、风险控制、流动性管理等能力,比拼的是货币基金内功;二是比拼货币基金的附属属性,比如支付,消费等应用场景的丰富程度。这都将回到货币基金的本源,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

  上海上述研究员称,基金公司想在收益趋同情况下突出自身竞争力,就应在满足服务对象的差异化需求上下功夫。

  “如果产品的客户群体主要是零售客户即普通散户,可以从开拓产品的支付功能上着手;如果投资者以银行、保险等机构户为主,那么要做好产品的资金流动性管理。”该研究员称。

  征收1%强制赎回费

  有利于小散

  《管理办法》针对单个基金持有人的大额赎回行为,做出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的规定。

  《管理办法》规定,“当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上海上述研究员称,该条款表示在不满足一定流动性资产比例要求时,赋予货币基金管理人在巨额赎回情况下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权力,这将提升货币市场基金应对极端流动性风险的能力,有利于保护部分规模较小的货币基金,防止其在巨额赎回时产生兑付风险。

  王登峰表示,该规定是从全局上保护基金整体持有人利益的,“为了应对大额赎回,基金经理可能在亏损情况下强制卖出债券,也可能会提前支取存款损失到期利息等,这些短期行为会产生货币基金收益损失的风险。” 王登峰称。

  他认为,如果机构投资者持有时间较短,且被征收了1%的强制赎回费用,投资货币基金可能会产生亏损。此举一方面会让投资者更加理性,同时兼顾了其他持有人利益;另一方面,也鼓励机构投资者长期持有,与基金管理人充分沟通,做好投资期限和品种的匹配,并间接督促基金管理人做好产品流动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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