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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可引入保险机制

  • 发布时间:2015-11-18 01:30:49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毕晓娟

  □中央财经大学 张苏 郦可

  股权众筹是一种新型互联网金融模式。初创、成长期公司可借此出售原始股份,公开、直接募集资金;普通投资者可借此持有股权资本,获取未来收益。股权众筹准入门槛低,有利于中小型项目开展融资活动,有利于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能为高科技项目筹集资金,有助于将科研创新成果投入生产,成功将高科技对接实体经济;能为投资者,特别是中小型投资机构控制风险、实施多元化投资创造机会。

  如今股权众筹平台主要集中在美、英、澳、法,发展势头良好,大型平台数量逐年增加,融资规模不断扩大。目前,通过股权众筹融资的公司大部分为具有创造力的高科技、互联网公司。以具体项目为例,线上家庭空余空间分享平台Vrumi通过众筹平台Seedrs将20%的股权出售给200余位投资者,获取近百万英镑的现金收益,及时填补了现金流,为公司成长壮大融到必要资金。

  针对股权众筹的蓬勃发展,很多国家已出台相关政策,来规范、稳定市场。目前,美国已出台Regulation A+法案,法案规定所有投资者认证后均可参与股权众筹投资,认证标准为年收入20万美元以上或拥有价值100万美元的净资产。此外,股权众筹平台也为融资项目找寻政策优惠,如Seedrs为项目寻求税收优惠,减少项目融资成本。

  在中国,股权众筹作为新型大众金融融资模式,能够将大众的创业创新思维引入实体产业,解决中小企业、初创企业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的问题。目前我国企业融资多借第三方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金融机构偏好低风险的大型、成熟型企业,初创型、中小型企业难以借此低成本融资。股权众筹作为直接融资模式,可以紧密联系投融资双方,不仅为投资者创造更多投资机会,更能为饱受融资难问题困扰的企业带来必要资金,使资金快速有效地合理配置。同时,通过出售股权来融资能够进一步降低企业的财务压力,为企业进一步发展扫平障碍。

  诚然,股权众筹作为重要的普惠金融融资模式,并不能自身规避诸多风险。筹资人、投资人、众筹平台以及外部市场环境都有可能引起风险。

  第一,筹资者可能不诚信,或者出现判断失误,或者无法保障项目的知识产权,等等。即使监管相对严格的A股市场,上市公司都可能伪造票据、虚构交易、披露虚假报告,误导投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监管还在探索中,其平台不担保融资项目的可靠性,筹资者更可能欺骗投资者。项目发起人可能借发起项目设置骗局,在融资过程中设置虚假领投人或者买通明星领投人为不实信息做信用背书,诱骗更多投资人。筹资人可能模糊披露资金运用方式、周转情况,不如约向投资人支付收益。另外,通过股权众筹推广项目时,融资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将详细展示公司细节,可能泄露公司核心商业秘密。

  第二,投资者可能缺乏经验,错误投资。投资者多为散户,不具备机构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资源,更可能错判项目价值,盲目跟风、非理性投资,或不能充分意识到项目风险。

  第三,股权众筹平台可能不诚信,比如不制定清晰的投资规则、回报方式,最后引发纠纷。比如,热门股权众筹项目可能超募。这时后入投资者不愿错失良机,希望通过超募进行投资,在超募前就进行投资的投资者不愿稀释股权,若股权众筹平台未能提前制定规则,纠纷就会发生。股权众筹平台还可能与融资企业勾结,形成关联交易。再者,股权众筹平台定价机制不甚完善,投融资双方以及整个资本市场都可能面临融资公司价值错估的风险。互联网黑客攻击也是一个风险。比如导致用户个人信息泄露,平台数据、分析算法被恶意篡改,等等。

  第四,外部规章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相关规章制度尚未完善,投融资双方都可能面临政策风险。

  针对上述股权众筹面临的风险,可以引入保险降低风险。《私募股权融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保险公司可以与股权众筹平台合作,为平台使用的安全性与项目偿付的成功率担保,防止投资者由于平台不诚信而受损,同时提升平台信誉度,扩大平台规模。保险公司也可与投资者、融资者单独合作,保障股权众筹平台消费者权益。

  保险公司可以多元化设计险种,针对性保障股权众筹平台用户的权益。其一,保险公司可以为个别股权众筹项目、行业量身定制险种,防止筹资者诈骗给投资者带来损失。其二,保险公司可以混合多个股权众筹项目、多种行业制定险种,对冲非系统性风险。保险公司发出如何混合项目、行业的信号,可以修正投融资双方对宏观市场与各行业风险类型的判断和认知,弥补投融资者自身认知的不足和局限。其三,可以针对股权众筹项目的知识产权设计险种,譬如保护众筹项目融资披露的专利或者版权,防止股权众筹企业还未完成融资,其创意就被其他财力雄厚的公司抄袭并快速投入实践。其四,可基于对股权众筹项目的风险评估,制定不同偿付级别或分阶段调整保费的保险。由此,保险公司可以间接对项目、行业评级,督促融资项目保持已有优势,向投融资双方传递项目风险大小、行业变化的信号。

  出售险种后,保险公司可以将收取到的保险金投资于股权众筹项目,为日益扩大的众筹市场注入资金。在注入资金时,保险公司可充当领投人角色,吸引投资,避免股权众筹平台存在的领投人信用风险。

  保险公司为保证出售险种和保险金投资的收益率,应凭专业实力,开展全面、动态的研究与监督,从而进一步完善股权众筹平台。首先,在险种设计和保险金投资前,保险公司将对相关项目、行业进行尽职调查,初步排除风险过大,甚至涉嫌诈骗的项目。其次,保险售出、保险金开始投资股权众筹后,保险公司将进行实时监管,对融资公司的财务状况、资金使用计划、红利支付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并做适当的信息披露,从而减小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最后,当一轮险种出售和投资结束后,保险公司将获得经验积累,并运用于下一轮险种设计、投资活动中,逐步优化项目,使股权众筹趋于成熟,削弱非系统性风险。

  通过保险公司的全面介入,可以形成保险业与股权众筹的生态圈,有效防范风险。在股权众筹和保险的生态圈中,应平衡好效益分配问题。利益相关双方应依据不同合作模式进行利益分配。若保险公司与股权众筹平台直接合作,可根据保险公司担保的风险程度,以及为众筹平台提升的边际收益,按照一定比例从众筹平台收取的佣金中提成。若保险公司单独与投融资者进行合作,应按照公司计算的险种费用对购买保险的股权众筹平台用户收取保费,而众筹机构则利用平台推广保险,为用户降低风险,以扩大平台规模,获得更大收益,不参与保费利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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