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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27日 星期六

大可乐倒闭合伙人投诉无门 众筹烂尾谁来担责?

  • 发布时间:2016-03-23 09:31:56  来源:中国青年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毕晓娟

  曾经在京东众筹上风光无限的大可乐手机3,如今却成了消费者手里的“烂尾”品:众筹时,大可乐官方承诺的“终身免费换新”,也早已不知踪影

  曾经在京东众筹上风光无限的大可乐手机3,如今却成了消费者手里的“烂尾”品:众筹时,大可乐官方承诺的“终身免费换新”,也早已不知踪影;当初参与众筹的一万名“梦想合伙人”,现在更是投诉无门。

  大可乐公司的倒闭,犹如一盆冷水,泼在了对众筹一腔热情的消费者头上,并引发越来越多的人关注一个问题:众筹产品烂尾,到底谁该负责?

  承诺变泡影,合伙人成维权者

  3月8日晚,大可乐手机所属的云辰科技在微博上发公告称,暂停大可乐手机业务。这个因众筹大可乐手机3而成名的公司,再度成为舆论焦点。

  不过,北京的李一(化名)却显得有些无奈:“大可乐手机业务哪里是今年3月8日才停的啊?去年底就停了,10月份,它的售后就断断续续,几乎联系不上了。”

  李一就是大可乐3众筹的一万名“梦想合伙人”之一。

  2014年12月,大可乐3登陆京东众筹,征集了1万名梦想合伙人,创下了25分钟内众筹1650万元的记录。对于这1万名合伙人,大可乐给出的承诺是:每人每年享受一次免费换新机的服务。

  如今,众筹合伙人没等来免费换新机的服务,却等来大可乐倒闭的消息。多位合伙人直接变身维权者,李一也成了多个大可乐合伙人维权群的管理员。

  “当时参与众筹,就是冲着每年一次免费换新机的服务以及京东这个平台去的,结果现在大可乐倒闭联系不上,京东让我们找大可乐解决问题,我们这些合伙人该怎么办?”李一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云南的赵云(化名)也是一名合伙人,她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拿到大可乐手机3不久,她就发现手机屏幕出现了质量问题,“先不说每年换新机的服务,就连普通的售后维修服务,大可乐公司都没有提供,从去年10月起,就几乎联系不到其售后和客服了”。

  法治周末记者采访发现,多名合伙人都表示手机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但受访者中只有一人称花费了500多元在大可乐的售后换了一块屏幕,其他均表示无法联系到大可乐客服。

  不甘心的李一向北京市工商局投诉了京东,结果调解失败。不过李一提供的工商局回复显示,京东作为被诉方表示,项目方已经宣布停业,且大可乐公司后续所有事务全部委托给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雪松,京东将不再跟进。

  多位合伙人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多次拨打京东提供的律师的电话,没有一次能接通。法治周末记者也尝试多次拨打李雪松律师的号码,确实无法接通。

  “众筹的手机出现这样的问题,到底谁该负责?大可乐公司联系不上,京东作为众筹平台,是不是也应该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李一非常不解。

  是众筹产品,还是产品预售

  而北京市威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互联网法律专家滕立章认为,要想厘清大可乐手机倒闭后各方的责任,首先应该判定:大可乐手机3到底是不是众筹产品。

  “众筹从产品的种类上可以分为股权众筹、产品众筹、公益众筹等。目前国家的相关政策和规定鼓励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实际上主要指的是股权众筹。产品众筹很多情况下是借助‘众筹’这一概念做的产品营销。”滕立章说。

  “以大可乐手机众筹为例,它实际上就是手机的预售而已;众筹参与者预交款项,享受未来产品及服务。”滕立章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所以有关大可乐手机3的事件,其实就是一个产品的预售纠纷,不是什么投资纠纷。众筹参与者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消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对此,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持同样观点。

  “大可乐手机3的众筹模式,是消费者提前付了钱,然后收到了手机;这种众筹就是产品预售,大可乐提供的只是预售商品和服务。”邱宝昌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对目前的情况,大可乐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只不过其中涉及到责任划分的问题,这就要看当时大可乐公司有没有给出承诺或者声明等。

  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金融法研究所所长杨东则认为,大可乐手机3的众筹,并不是产品预售。

  “在互联网金融兴起之后,众筹作为新兴投资手段出现。从当前发展来看,京东、淘宝、苏宁等电商平台做众筹的优势非常明显,但这不能否定众筹的金融属性,其依然是一种投资行为,而不是产品预售。”杨东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这意味着,众筹本身有风险,投资人、项目方以及平台需权责利分清,以此防范风险保障用户权益。

  著名财经评论员李光一则认为,众筹必定是一种市场投资行为,既然是投资就存在一定的风险,但针对产品众筹的模式,很多支持者甚至将其与团购预售混为一谈,认为参与众筹就一定可以获得预期的回报,这种感性的市场认知,忽略了众筹潜在的市场风险。

  众筹平台是否应担责引争议

  滕立章认为,大可乐3的众筹实质是产品的预售,京东所处的位置实际是“第三方交易平台”,因此应当依照消法及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

  “本事件中,要判断京东是否承担责任,需要看京东是否对大可乐众筹项目信息有过承诺或者声明。”滕立章介绍,如果京东有担保承诺的,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京东声明其仅为信息中介平台,除非京东在信息审核、信息监管等方面存在瑕疵,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包括李一在内的多位合伙人对记者表示,当时参与众筹的时候,并没有签订任何协议,也不记得当时京东对大可乐众筹项目信息是否有过承诺或声明。

  法治周末联系到京东众筹相关负责人,对方表示,众筹是一种奖励式支持行为,参与众筹的用户面临一定风险;京东众筹作为平台方,会通过严格的项目背景审核提高产品众筹成功率,并先后推出众筹回报服务协议、众筹保险等行业领先服务提升用户的众筹体验,保障用户权益的实现。作为行业领先者,京东产品众筹的项目成功率在90%。 该负责人称,在大可乐项目中,京东众筹秉承以用户为先的原则,已于第一时间联系大可乐项目方,并主动协助用户维权。目前,京东众筹已督促大可乐的律师处理用户投诉,用法律手段保障用户权益得以落实。

  杨东认为,从法律角度来讲,京东众筹是平台方,只是信息撮合的角色;用户支持众筹项目,即代表了对众筹项目发起方的支持和认可。京东金融也提示用户:众筹是一种“奖励式支持行为”,参与众筹的用户将面临一定风险。

  “在大可乐项目方创业失败后,京东众筹第一时间联系项目方,并督促大可乐律师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用户投诉。”杨东认为,这种风险由平台兜底的转嫁行为,从法律意义来讲是不合理的,但是从情理来讲则可以体谅,毕竟用户与市场对众筹这种新兴行业的风险认知,还处于初级阶段。

  行业亟须监管和教育

  近几年来,国内电商巨头京东、淘宝、苏宁等纷纷在众筹领域发力,众筹进入了快速成长期。

  网贷之家发布的2月众筹月报显示,全国众筹平台306家,2月,新增项目4542个,当月全国众筹行业共成功筹资9.81亿元,投资人次达955.52万人。纵观2月份的创意众筹项目,以京东、淘宝、苏宁这三大巨头居多,且以科技智能类项目居多。

  众筹方兴未艾,快速成长过程中的问题也在逐渐暴露。

  例如3月份,奇酷科技被38名消费者告上法庭,原因是去年京东上奇酷手机尊享版的众筹项目失败;3月15日,小牛电动车创始人李一男被曝因涉嫌“内部交易罪”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受审,不少人开始担心2015年6月在京东众筹的小牛电动车N1的命运;还有此次的大可乐手机事件,让不少人开始理性看待众筹这一新兴事物。

  杨东认为,要普及众筹这种新型产物,更要明确众筹平台、投资人、项目方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然后平台再通过更契合用户需求的方式,最大程度满足创业方与用户的需求,令众筹这种能够助力双创事业的强大推动器发挥该有的能量。

  杨东表示,从近来国家的态度可以看出,国家政策从“促进健康发展”到“完善规范监管”也表明了态度,众筹作为新兴行业进入快速发展期,需要更为明确与健康的监管环境,市场与用户也需要一些时间去接受行业教育。

  滕立章则认为,消费者需要认清产品众筹本质,了解产品预订的法律风险,不要被众筹这个概念蒙蔽双眼。

  “产品众筹根据产品分类可以分为现有产品和未来产品,对于现有产品的众筹,大多是营销噱头,与互联网购物区别不大,风险相对小一些。对于预订未来产品,如果不能对未来产品的品质、属性、出售方的义务及违约责任予以明确,则发生纠纷的概率极大。”滕立章表示,消费者尤其需要关注众筹发起人的资金实力情况,否则发起人一旦破产,所有的承诺和违约赔偿责任都可能成为空谈。

  此外,滕立章表示,由于众筹模式往往参与人数众多,众筹金额较大,一旦出现众筹发起人资金链断裂、公司破产等情况,往往非常难以维权。

  滕立章建议,为了避免诸多众筹发起人利用“公司的有限责任”进行金蝉脱壳,法律应当尽快严格规范众筹发起人的准入门槛和责任承担,众筹发起人应强制公开财务报告等信息;初创公司及财务业绩较差公司应当限制众筹金额;发起人公司股东应当承担个人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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