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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6日 星期一

股权众筹“先行先试” 未来有4种创新模式

  • 发布时间:2016-01-28 10:15:00  来源:东方网  作者:潘晓娟  责任编辑:毕晓娟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持续升温。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众筹,已经逐渐走进人们的视野。

  众筹按照融资模式主要分为股权众筹、产品众筹、混合众筹和公益众筹。时下,人们谈论最多的还是股权众筹。作为一个新生事物,股权众筹有其“成长的烦恼”。据业内人士透露,到目前为止,官方层面一直没有完全定调,发布的各种规章制度也是以“意见”、“试行办法”等形式来对股权众筹进行引导和梳理。

  “先行先试”需要良好的政策环境

  股权众筹作为资本市场一种重要的融资形式,诞生于美国,后来迅速推广至其他全球经济体。根据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的定义,股权众筹是指通过互联网技术,从个人投资者或投资机构获取资金的金融活动。其主体包括融资方、众筹平台、投资者3个要素。

  2014年11月1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出“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给予了股权众筹明确定位。2015年,李克强总理在两会报告中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股权众筹迅速成为互联网金融领域中最炙手可热的一个方向。

  2015年7月18日,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股权众筹融资进行了定义。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2015年12月25日,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吹风会上,明确指出2016年发展资本市场的5项重点工作。其中第四项工作是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但是这个过程是循序渐进的,不会形成一拥而上的局面。”

  作为金融创新,股权众筹解决的是“双创”以及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政府面临的挑战是如何在政策保持开放性的同时规范“创新”,从而让股权众筹继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中关村(000931,股吧)勇于突破积极践行“先行先试”

  一个创新的行业,在监管细则还没有出台之前,行业的自律、坚守底线的创新就显得尤为重要。中国经济导报记者了解到,在北京市政府的支持下,中关村正在积极推动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工作的开展,争取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先行先试”。

  据了解,作为我国新经济的风向标和策源地,中关村率先诞生了有影响力的一批股权众筹平台,不仅推动股权众筹行业的发展,也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日前,由中关村众筹联盟和融360大数据研究院联合发布的《2016中国互联网众筹行业发展趋势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底,全国正常运营的众筹平台达303家,这些众筹平台分布在21个省份。值得关注的是,北京众筹平台的聚集效应较为明显,有63家众筹平台,其中38家为股权类众筹平台。在中关村,出现了股权众筹类企业扎堆的盛况。包括天使汇、京东金融、因果树、蝌蚪众筹、原始会、一八九八咖啡馆、36氪、天使街、京北众筹、考拉众筹等股权众筹平台,都遍布在中关村这片创新沃土上。

  近日,中关村众筹联盟根据联盟发起会员单位的众筹业务运营现状、创新实践以及面临问题,在汇总部分会员企业政策需求的基础上对外发布了《关于在中关村开展股权众筹先行先试的十大政策建议》,其中就包括优选若干家有代表性的股权众筹企业在中关村地区开展“先行先试”的股权众筹融资创新试点。

  “我们建议,政府有关部门联合证监会等国务院授权的行业监管部门、北京市政府等相关部门,充分考虑中关村在科技创新上突出、众筹机构较多的特殊性,对中关村地区的股权众筹融资创新试点予以重点考虑。”中关村众筹联盟理事长刘志硕介绍说,中关村有丰富的创业项目、完整的创新生态、层出不穷的创业者、积极活跃的早期投资机构和投资人,以及非常可贵的先行先试、勇于突破、鼓励试错、容忍失败的传统和精神。此外,中关村管委会在政策创新、政策环境营造等方面也积累了宝贵经验。在试点企业选择、牌照发放等方面,中关村众筹联盟可以在中关村管委会的指导下,公开、公正地提出候选企业的名单和建议方案,通过与行业监管部门的对接、行业自律公约、社会公开监督等多种途径,来推动试点企业开展多种模式的创新和尝试。

  未来股权众筹有4种创新模式

  “股权众筹行业自兴起以来,在坚守红线的同时,也开展了不少创新。”中关村众筹联盟相关人士分析指出,2016年,在互联网金融相关法规及众筹行业相关细则出台的背景下,众筹行业也将迎来创新发展的利好趋势。

  《2016中国互联网众筹行业发展趋势报告》指出,未来股权众筹将有更多的创新空间,可从4个方面来加以考虑:

  一是可转债。在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下,我国的可转债指的是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债,但该模式也可以用于非上市公司,其好处是可以化解投资人的股权投资风险,在投资期结束后,若投资人愿意将债权转为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则可以行使权利。若到期后并不看好公司,则可以拿回本金及收益。该模式等于赋予了投资人可选择的权利,等于投资人拥有一个具有附加值的债权。该模式可以作为股权众筹的补充,对丰富股权众筹产品、满足投资者个性化需求及投资偏好具有较大的作用,但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

  二是股权期权。在现行的法律法规框架下,股权众筹受制于200人的问题,对于部分需要突破200人的项目制约很大。若采用股权期权的办法,对于参与众筹者,承诺给与期权,设定一个条件或期限,待条件成熟时以约定的价格授予参与人购买一定数量股票的选择权,从而避开200人的上限约束。但是,该方案也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

  三是股权众筹支付对价创新。在目前的股权众筹中,投资人的出资方式为现金。该支付方式显然过于单一,融资公司往往需要的不仅仅是资金,有时也需要专利、品牌或者设备、场地等非金钱性资源。在此情况下,可以考虑多种形式的出资方式,比如场地入资、知识入资、设备入资等多种形式,从而使得股权众筹融资的支付对价更加多元化。

  四是组合式股权众筹。融资方的需求是多元的,众筹融资平台也需要向综合化服务迈进。例如,创业项目在进行股权融资时,也考虑进行部分债权融资;在进行债权融资时,也考虑进行产品众筹。这些组合的众筹都有各自的优势,这对早期项目及刚创立的企业发展来说,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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