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灵论互联网金融乱象:认清理财产品法律性质
- 发布时间:2016-01-12 08:35:00 来源:中国广播网 责任编辑:胡爱善
“近年来互联网企业频繁介入金融服务行业,给社会大众带来了更好的体验、更多的选择,也促进了传统金融机构的变革,增进了社会的整体福利。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乱象,让一些人借用互联网金融的名义,和金融创新的名义冲破监管红线,扰乱了金融秩序,给投资人带来了不应有的损失。”近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出席第二十届中国资本市场论坛发表了有关互联网金融乱象的主旨演讲。
对于互联网金融乱象的原因,吴晓灵分析,一是许多人没有认识到互联网技术运用于金融业并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对各类金融产品的本质属性缺乏准确的了解,对金融的法律红线缺乏敬畏之心。二是现有的金融产品设计没能满足不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人的需求,因而出现了一些有市场但不合规的产品,运作不当给市场带来风险。三是金融监管跟不上市场发展,缺乏应有的引导和警示。因而,必须加大金融改革的力度,适应社会需求,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人权益。
乱象拆解 法律性质认识不清
吴晓灵指出,当前,互联网金融中风险暴露最多的有两个领域,一是P2P,二是互联网理财。由于社会对这些产品的法律性质认识不清,以致难以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P2P是直接借贷,借贷双方必须签订质权合同,如果这个标的分拆的话,最大分拆成30份,最多20万元。如果标的不分拆多大都可以。”吴晓灵进一步表示,要防止建立资金池,最好的措施就是资金通过银行直接从借贷双方走账。如果P2P平台要想建立一个直接融资的银行托管账户,实际上是P2P平台向银行发出指令,把甲客户出借的钱直接转到乙客户的账上,不过平台的账户。现在的监管当局要求P2P平台找银行做托管账户,而很多银行没有开发这样的技术产品。因而是P2P平台在银行资金托管中很大的技术障碍。
对此,吴晓灵认为,份额化的P2P标的就是发行债券,必须遵守私募发行或公募发行的规则。要是把这个份额化了,如果是在高法的解释范围之内没问题,如果超出了这个范围,要再分解就要遵守债券的规定了。如果私募发行少于200份,必须向合格投资人发起。如果公募发行,就要实行核准或注册制,现在所有的债券,《证券法》推定的是核准制,基金发行是注册制。
当前P2P乱象的产生原因,吴晓灵表示,第一是资产端没有坚持小额融资,它的金额很大,肯定要分拆;第二是资产端标的复杂,许多标的还等额分,实质就是证券。
“在资金端来说,会产生资金的错配和期限的错配,因为资产端金额太大,资金端金额小的时候,就会分拆标的。还有资产端借贷期限比较长的时候,资金端不能够提供长期资金,很多的参与P2P的投资人都希望短期获高利,因而产生了期限的错配。”吴晓灵说。
创新产品 满足投资者需求
吴晓灵指出,互联网理财乱象是非常严重的,互联网理财有三种形式,第一类是金融信息服务,第二类销售金融机构的产品,这需要该类金融产品的销售许可,私募产品不可以公开销售。第三是集合客户资金帮助客户投资,平台承担了资产管理的责任,其实质在发行集合投资计划。
“理财、投资是一种行为,不是产品,完成理财行为要借助金融工具,金融工具的属性和法律关系必须明确。我非常反对说某一个东西它是个‘理财产品’,肯定会误导公众。”吴晓灵强调,必须把销售的理财产品属性说清楚,现在大量的理财产品其实就是集合投资计划。
比如,集合份额化的集合资金,并由第三方管理的投资产品都是集合投资计划,其法律关系是信托,其金融产品属性是证券。如果是私募必须按照监管当局界定的范围向合格投资人发行,要小于200份,等等。
吴晓灵进一步指出,要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满足不同层次投资者的需求,应创新公募基金产品,发展股权众筹,满足不同投资人的需求。
公墓基金投资标的范围过窄,私募基金投资门槛过高,是当前难以满足中间层次投资者的需求的主要矛盾。应在公募基金投资范围方面进行扩展,创新公募基金品种,允许在一定比例内投资未上市的证券,同时提高投资人的门槛。现在除了已经上市的股票和债券之外,还可以投资一些股权,或者是私募债,甚至于可以包括一些其他的投资计划。必须有一定的范围,而一旦扩大了范围之后,投资人承担风险的能力必须要加强。
吴晓灵还建议,要发展股权众筹,让一般投资人参与企业创业。众筹是互联网时代大众参与投资的好形式。对于投资人来说,尽管从身份上来说所有人都可以参加众筹,但是为了保证参与众筹人的风险不至于过大,应该有一个最高投资金额设限,从投资端控制投资人的风险。
“现在比较合规的众筹平台,一般自觉的把人数控制在200人以内,他们的风险起投额大体上很多人都是控制在50万美元。真正今后要搞的股权众筹实际上要在股权众筹平台上发起公募,公募发起公司,这才是股权众筹的创新所在。”吴晓灵说。
“如果不突破200份,不打破合格投资人的限制,还是私募产品;只有打开200份的限制,降低投资人的门槛,才是真正的股权众筹。”吴晓灵表示,这样的众筹可以给小额投资人参与创业投资的机会,这就需要立法给予确认。
她还建议,开放大额存款市场,让他们变成允许一些非银行存款类金融机构吸收公众存款,成为有限牌照银行,给投资人一个投资高息存款的合法途径。
创新监管 解除压抑
最后,吴晓灵指出,要创新监管,解除压抑,拓展证券定义、实行功能监管,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首先,克服监管当局的地盘意识,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明确产品法律关系和功能属性,实行功能监管。让银行理财产品归位公募基金,用数量储架方式进行发行。
第二,完善中央地方双层金融监管体制,吸收存款、公开发行证券、办理保险的金融机构和信托公司归中央监管。不吸收公众存款的一些金融服务机构可以归地方金融监管局监管。中央银行负责对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指导。
第三,规范金融产品名称,所有金融产品无论线上线下在销售时都必须表明产品的金融属性,存款、贷款、基金、债券、股票、集合投资计划、资产产品计划等必须明示产品的名称。
第四,严格管理公司的名称,凡含有金融、理财、投资、投资咨询、财务、担保、财富管理、资产管理、融资租赁等字样的公司,要先到地方金融办备案,再到工商局注册。“这些名称实在是误导公众太多了。”
在吴晓灵看来,地方金融办今后应成为金融监管局,对这些公司进行负面清单监管,即不得非法集资、不得非法公开发行证券、不得办理超出200个合格投资人范围的资产管理业务等。
此外,吴晓灵还表示,要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打破性兑付,树立风险自担的意识,“迁就投资人只能助长非法集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