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改造爱跑路的中小P2P
- 发布时间:2016-01-12 07:18: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田燕
●P2P网贷频频跑路,除了经营不善的原因外,还存在着必然跑路的客观因素:法律理想状态的金融信息中介与现实充当借款信用背书平台之间的矛盾,线上“大数据”风控不完善与线下银行级别风控成本太高之间的矛盾,点对点的信息居间与期限错配将资金汇集成资金池之间的矛盾,P2P平台的高利率与借款人高风险之间的矛盾。
●破解上述矛盾的办法,首先是回归网络借贷平台的信息中介本质,将P2P平台定义为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其次,立法强制P2P平台披露借款人的必要足够信息以及担保措施, P2P平台对披露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对借款人能否偿还借款作出承诺或代偿。
●只有达到这种要求,P2P平台才能实现小额投融资活动的低成本、高效率、大众化,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服务。
据融360历史监测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底全国网贷平台已增至1613家,其中爆发问题的平台共计273家,接近总数的17%。网贷平台出现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提现困难、运营不善、老板失联,更有甚者为恶意诈骗。P2P网贷以其高收益、高风险的特点,可以说让投资者爱恨交加。
P2P网贷频频跑路,除了因为经营不善,还存在P2P网贷必然跑路的客观因素。
法律理想状态的金融信息中介与现实充当借款信用背书平台之间的矛盾
法律法规为了降低P2P网贷平台的金融风险,在法律上将其定义为信息中介平台。但在现实中P2P网贷平台为了生存,不得不为借款人背书自己的信用,导致借款人的金融风险及法律风险必然转嫁到P2P网贷平台之上。
理由如下:
一是《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信息中介性质”定位。 《指导意见》指出:(八)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二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定位。《暂行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释义]: 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三是P2P的所谓互联网信息撮合只是幻想,投资人无法依据简要信息判断是否出借,P2P平台实际上是背书自己的信用来给借款人。
以国内著名P2P网贷平台为例,看看借款人基本信息。
性别:男。最高学历:大专。现居地:湖北省天门市。月均收入:12500元。婚姻状况:已婚有子。信用审核:通过身份认证,上传身份证复印件。信用报告,无。收入证明,无。工作认证及房产认证,无。信用卡额度:30000。年收入:150000元。
出借人客观上无法凭借上述简要信息,决定是否投标。但出借人之所以投标,只可能是出于对网贷平台的信任,即网贷平台以自己的信用为借款人背书,从而取得出借人的信任。P2P信息中介平台在无意间为借款人进行了增信。
四是P2P网贷平台负有法定审核义务,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九条 [机构义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P2P网贷平台在法律上属于居间合同,依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线上“大数据”风控不完善与线下银行级别风控成本太高之间的矛盾
在融360网贷评级报告中披露,部分P2P平台坏账率高达20%以上,信用类贷款逾期率更是惊人,部分以无抵押信用贷款为主的平台的M1逾期率甚至超过60%,个别知名平台的个人信用贷坏账率近期已超30%。
业内通常做法是平台往往从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挖来风控人员,他们的经验更多来自传统的风控模型,对于互联网上数据的挖掘也还是处于新尝试阶段。但P2P由于其较高的融资成本,势必要面对信用级别低于银行一般客户的高风险对象。而“小额分散”决定P2P单笔贷款的收益非常有限,相对于有限的收益,不可能采取传统银行的风控手段与级别。
在我国个人征信不完善的情况下,有限的风控手段对借款的真实性、还款意愿及还款能力均难以有效控制,如所能获得的借款者信息量太少、获取信息的高成本、违约评判标准不一、反欺诈产品不能很好作用于市场、技术门槛高等等。并且,由于P2P平台在成本优势及可靠性方面均不及商业银行,因此其中不乏信用状况不佳从而难以直接从银行获得贷款的借款人。
点对点的信息居间与期限错配将资金汇集成资金池之间的矛盾
P2P网贷平台应该根据借贷双方的供求信息,在双方之间进行点对点的借贷信息撮合。但在实践中会存在资金不匹配或者期限不匹配的问题,而解决上述问题的办法之一就是设立资金池。
P2P行业的资金池按业内的说法是资金先于信息的流动,是指投资人借款后、借款人收款前,或借款人还款后、投资人收款前,该笔资金需先流入P2P平台公司的账户并有一段时间的汇聚期。在此期间,P2P平台实际占有该笔资金。以借款人向投资人借款人民币100万元,P2P平台居间促成为例,如果P2P平台在未得知有借款需求前,先行以某种名目归集了人民币100万元,这就形成了资金池。此状态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直遭遇非法集资的质疑。
P2P的本质在于促成及撮合,达到出借与借款两端的一致。为达到这一目的,必须解决两个问题:一个是数额的错配,一个是期限的错配。以某甲欲借人民币100万元、期限1年为例,该需求放在P2P平台上,要促成借款协议的达成,要一个或N个出借人筹足人民币100万元,这是解决数额的错配;同时要达成这一个或N个出借人的出借时间也为1年,这是解决期限的错配。如数额和期限两个错配其中有一个无法解决,均易引发资金池的问题。此外,一旦平台的投入资金少于流出资金,就会导致资金链的断裂,如平台无法及时补仓,则会发生P2P平台关闭、老板“跑路”现象。
有专业界对此分析到:P2P平台的“跑路”现象,我们可以发现,它们大多存在资金池的问题,在平台上虚构投资人角色,以自有资金放款,但出借款项无法按期收回;或将投资人资金挪作他用而无法按时归还。由于无法完成数额或期限的错配,不能继续拆东墙补西墙导致平台负责人不得已“跑路”。“跑路”平台所存在的资金池问题,在其他平台上也大多存在。区别在于,尚未“跑路”的平台可能只是因为能够处理好两个错配问题,能按时支付款项及利息,可以继续击鼓传花下去。
P2P平台的高利率与借款人高风险之间的矛盾
中国经济网深圳2015年12月12日讯 第一网贷(深圳钱诚)发布了周四(10日)中国理财指数日报。其中12月10日中国P2P网贷理财收益率指数显示,该日全国P2P网贷理财收益率为10.49%。具体如下:
投资期限1个月内,全国P2P网贷理财收益率为10.88%/年;投资期限1-3个月内,9.55%/年;投资期限3-6个月内,11.08%/年;投资期限6-12个月内,11.24%/年;投资期限1年以上,9.42%/年。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如下:一年以内(含一年),4.35%;一至五年(含五年),4.75%;五年以上,4.90%。
P2P网贷平台的利率要明显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但是由于银行低利率的优势,符合银行风控的优质客户必然会从银行贷款,只有不符合银行风控的高风险客户才会接受P2P网贷平台的高利率。
故P2P网贷平台的高利率与高风险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
2014中国企业500强营业收入达到56.68万亿元,同比增长13.31%,这500家企业的收入利润率仅为4.24%,同比下降了0.1个百分点;资产利润率为1.36%,同比下降了0.8个百分点。这两项反映企业经营效益的重要指标已连续3年下降。
在实体行业利润持续下降的客观情况下,P2P平台的高利率成本只能吸引高风险客户,同时又无法向实体行业收取高息,所以保持低坏账率是不可能与高利率同时存在的。如果同时存在的结果就是,必须期限错配形成资金池,拆东墙补西墙,资金链一旦断裂后中小P2p就不得不跑路。
怎样改造爱跑路的中小P2P
破解上述矛盾的办法,首先是回归网络借贷平台的信息中介本质,将P2P平台定义为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确立从业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
其次,立法强制P2P平台披露借款人的必要足够信息以及担保措施,出借人仅依据披露信息而决定是否投标。P2P平台对披露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对借款人能否偿还借款作出承诺或代偿。
达到以上要求的P2P平台才能实现小额投融资活动的低成本、高效率、大众化,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大门。
(作者为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