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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6日 星期一

功能扩张 支付宝步入纠纷易发地带

  • 发布时间:2015-08-31 10:08:44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毕晓娟

  西湖法院正在探索建立网上支付法庭,运用电子督促程序解决纠纷。

  从支付工具到生活助手,到投资理财,再到朋友社交,支付宝功能越来越多,边界也越来越模糊。

  2008年至今年3月,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共受理涉支付宝案件219件。“案由分布在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等,法律关系多重交织。”西湖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卜亮说,案件涉及支付宝提供的各项服务,其中以支付宝担保交易中发生的纠纷最多。

  牛仔裤无吊牌,支付宝强行退款被判无责

  江苏的小潘在淘宝上开店卖服装。2011年9月2日,买家“曹丹caodan”在其网店购买一条“太平鸟”牛仔裤,签收后发现牛仔裤没有吊牌,遂申请退款,并提请淘宝公司工作人员予以处理。

  经询问,小潘承认其牛仔裤确无吊牌,在出售前亦不曾告知这一情况。为此,淘宝公司作出退货退款的处理。

  后因小潘迟迟未提供退货地址,支付宝公司将货款215元退到了买家的账户。

  小潘起诉称,支付宝公司只听信买家一方的言辞,未给其申辩的机会,即强行将货款退还给买家。

  支付宝公司辩称,小潘注册成为支付宝公司会员,理应受其同意接受的《支付宝服务协议》及其组成部分《争议处理规则》的约束。

  据了解,《争议处理规则》规定,支付宝公司基于用户委托,对交易纠纷进行处理,但支付宝公司并非司法机关,对证据的鉴别能力及纠纷的处理能力有限,故不保证争议处理结果符合用户的期望,也不对争议处理结果承担任何责任;卖家对出售的商品描述负有证明责任,对商品的说明应根据支付宝公司的要求提供厂家的进货证明、产品合格证、正规的商业发票等证明文件;因交易双方约定不清而产生交易纠纷的,撤销该交易,因此导致的损失由交易双方共同承担,具体承担比例由支付宝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西湖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未告知买家的情况下,出售没有吊牌的牛仔裤,产生纠纷。根据前述协议及规则,原告授权支付宝公司处理交易纠纷,且支付宝公司不对争议处理结果承担责任,故原告要求支付宝公司承担责任缺乏依据,应予以驳回。

  卖家挂实卖虚,支付宝有权冻结账户资金

  杭州的李先生在淘宝网注册,从事虚拟商品(游戏银、游戏币)交易,并实名注册支付宝账户,用于收款。

  注册时,李先生与支付宝公司签订了一份《支付宝服务协议》和《线上支付服务协议》。依照服务协议约定,信用卡只能在李先生的店内购买实物及实名制商品,不得买网络游戏点卡、Q币等虚拟产品。为了用户的支付宝账户及其内资金的安全,根据协议的约定、法律法规及支付宝公司依据自行判断认为的可能对支付宝账户产生风险的情况,支付宝公司可以对用户的支付宝账户进行冻结。

  网店开张不久,支付宝公司接到不少用户信用卡被盗刷的投诉。

  2013年8月至10月,支付宝公司先后5次通过电子邮件通知李先生,告知其支付宝账户中数笔交易涉及挂实卖虚、交易被买家投诉为非本人操作,被信用卡持卡人主张系他人通过非正常途径所得从事的交易,要求他提供该部分交易的聊天记录、纸质物流凭证等材料以供核查。否则,对其支付宝账户作限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冻结账户、关闭余额支付功能等)。

  李先生未能提供交易的纸质物流凭证,被冻结了账户,内有金额6.8万余元。

  西湖法院一审判决李先生违约,支付宝公司有权冻结其账户内的资金。李先生提起上诉。

  而支付宝公司则提出,在李先生账户多笔交易被多个持卡人投诉涉嫌信用卡被盗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下,公司很可能遭到索赔。实际上公司已经因此对受害人先行赔付,因而采取冻结账户及账户资金措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显而易见。

  今年3月,杭州中院依法驳回了李先生的上诉。

  早在2013年,西湖法院就审理了国内首例第三方支付机构向商户追偿损失的案例。

  王先生在淘宝网上“挂实卖虚”,被投诉发现,6名信用卡主信用卡被盗后,盗卡人在王先生店铺通过信用卡线上支付渠道购买游戏卡销赃,价值6万元。支付宝公司最终关闭了王先生账户的信用卡支付功能并停止为其提供服务。

  王先生不服将支付宝公司告上了法庭,支付宝公司反诉王先生赔偿其损失6万元,“支付宝公司对用户因使用信用卡快捷支付方式被盗产生的损失进行72小时先行补偿,已向多名被盗的持卡人赔偿损失共计6万余元。”

  最终,西湖法院判决王先生对支付宝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钓鱼网站侵权

  支付宝不担责

  61岁的湖北老王要在网上购买笔记本电脑,卖家“damoyun”向其发送了QQ链接。在QQ聊天中与卖家洽谈后,老王通过该店长发送的网址“淘宝网”下单购买。

  老王完全没有注意到,在他聊天时,网购保镖、金山毒霸等网络安全电脑软件已多次提醒:“当前页面不是‘淘宝网’的官方网站,假冒网站会试图窃取您财物或账号信息,为避免给您造成财产损失,请您访问真正的官方网站。”

  此“淘宝”非彼“淘宝”,该交易也未在淘宝网平台发生。老王被“钓鱼欺诈”,向对方“商户名称:支付宝”网上支付了3152元。

  法院调查发现,该案实际交易情况为:买家点击进入卖家店铺→卖家发送QQ链接→买家添加QQ洽谈→QQ聊天者发送网址→买家点击进入网址购买→买家直接付款。

  “本案不属于支付宝担保交易,其支付的款项是通过快速支付即时到账,只因通过支付宝系统的支付平台,故显示‘商户名称:支付宝’,但款项并未进入支付宝公司,而是直接支付至第三人。”为此,法院驳回了老王对支付宝先行赔付的诉求。

  即便是通过支付宝担保交易,此担保也非担保法上的担保。

  范某2007年注册成为支付宝用户,有多年网购经验。他要买电脑,在与淘宝卖家“大学生网购联盟”旺旺聊天时,对方告知“该产品系代购,要使用担保交易付款”,并生成一笔无收货地址的“担保交易”订单。

  范某付款4180元。三天后发现,自己还没有确认收货,交易已经完成,便立即向支付宝服务热线电话咨询,支付宝公司让其报警,并表示“没有接到警方要求之前,不会对卖家账户进行处理”。

  而范某则认为,该笔交易被骗完全是因为支付宝没有尽到担保责任造成的,因此没报警。

  他没有注意的是,因为无收货地址,双方的实物交易变成虚拟物品交易,延时付款时间由10天变成了3天。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支付宝服务协议》、《交易超时规则》等约定,担保交易主要系支付宝公司为交易双方乃至线下交易者提供代收代付的中介服务,并不负有对担保交易的详情进行实质审核、担保交易安全等义务。故担保交易中之“担保”并不具有法律意义上担保之含义。与谁建立交易,交易如何达成等交易的具体权利义务由交易双方自行约定。用户亦应明知因担保交易所产生的具体风险应由其与交易对方自行承担。

  此案中,在卖家“大学生网购联盟”创建支付宝担保交易后,范某未仔细审查订单信息中的物流情况、收货地址等内容,其自身未对交易安全尽谨慎注意的义务,故驳回其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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