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突遭大排查,互联网金融的冬天到了?
- 发布时间:2015-09-13 07:53: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毕晓娟
肖飒
深圳经侦大队突击检查当地P2P平台事件仍在发酵。国家为什么要出重拳打击非法集资和排查有问题的互金平台?将采用哪些方式预防与打击非法集资?本次排查行动能否引起互联网金融行业大洗牌?
互联网金融从2007年初见端倪,到2014年蓬勃发展,再到今年监管框架与监管规则频出,监管层从“让子弹飞一会儿”到了如今“该出手时就出手”。自2012 年以来,互联网金融平台非法集资案件层出不穷,金融消费者对此反映强烈。一方面,广大投资者支持国家“打非”,希望投资渠道正本清源;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开始困惑——究竟什么样的平台是“好平台”(Good Vehicle)?其实,这个问题的答案已经在最近开展的整顿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专项行动中得到体现,即国家通过打击非法集资和排查有问题的互金平台,去伪存真,从而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协助金融消费者辨识合规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因此,我们认为,该专项行动实属吻合当前经济形势的正确之举。
国家为什么要出重拳打击非法集资和排查有问题的互金平台?我们认为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在我国,随着经济发展,公民货币持有量持续增加,往常依靠储蓄货币进行理财的公民在储蓄利率低、CPI指数上涨的情势下纷纷放弃储蓄,寻找收益率更高的投资项目。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潮流,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展理财成为众多金融消费者的首选。
正是基于此,犯罪分子伺机而入,借互联网金融“东风”之名,肆意行非法集资之实,牟取非法利益。由于非法集资类犯罪是典型的涉众犯罪,因此,一旦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展非法集资,参与投资的公众之财产安全将面临严重威胁。故国家通过打击非法集资保障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维护金融秩序。金融秩序的稳健不仅与金融消费者的投资收益有关,更与我国的经济秩序稳定、社会稳定密切相关。若干互联网金融平台未经银监会批准,擅自开展集资活动,扰乱了国家对于金融市场的宏观调控,侵害了国家经济秩序,因此,国家通过打击非法集资对维护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健起到重要作用。
三是遏制非法集资现象进一步蔓延。国家开展专项行为,既可以抑制互联网金融领域乱象丛生的非法集资现状,又可以促使诸多互联网金融平台严肃整改,同时对潜在的违法者产生震慑,从而阻却非法集资现象恶化。
国家采用哪些方式预防与打击非法集资呢?当前的经济形势下,我国主要通过两种形式预防与打击非法集资。在预防层面,主要是教育金融消费者,培训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
笔者曾参与北京市打击非法集资专项活动的授课。在授课中,笔者发现,由于大部分金融消费者缺乏相关的知识背景,金融消费者与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之间产生了严重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因此,教育金融消费者,提高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知识水平非常重要;教育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向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讲授法律制度与职业伦理十分必要。
在打击层面,我国主要通过刑事手段规制非法集资犯罪。非法集资犯罪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一系列罪名的总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定,纯正的非法集资类犯罪是指我国《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第192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当然,考虑到目前“互联网+”特别的“黏性”,我们认为,行为人为了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通过互联网所犯的虚假广告罪(我国《刑法》第222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我国《刑法》第224条)、非法经营罪(我国《刑法》第225条)等罪名可以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犯罪的周边罪名。目前,公安机关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开展了打击非法集资的专项行动,这一行动与当前打击资本市场领域犯罪的专项行动相互呼应,体现了国家通过刑法规范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决心,展现了国家对于经济犯罪严厉打击的态度。
本次互联网金融平台排查行动能否引起互联网金融行业大洗牌?我们认为,金融创新业态受政策影响较明显,国家层面收紧政策对于新晋互联网金融平台有较大影响;资本和创业者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投入可能会减少;对既有互联网金融平台而言,更多企业不再盲目追求规模大、客户多,而是转为“修内功”,提升企业合规性,增强企业风控和IT技术力量。因此,我们认为,享有良好商誉、自身业务合规的互联金融企业将不会倒下,但对不合规平台,确有遭到重大打击之虞。故各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市场份额可能出现波动。
因此,我们认为,互联网金融领域开展打击非法集资的专项行动与排查行动并不意味着互联网金融的冬天到来。随着银监会监管细则的出台,P2P网贷行业必将面临巨大震荡,而运营不规范、实力不济的平台将被迫出局,我国金融新兴业态的发展见证了互联网金融从“草莽时代”逐渐蜕变迈向成熟,而打击非法集资行动与互金平台排查工作对此起到了正面的推动作用。未来网贷市场亦将形成寡头竞争格局,而对于部分垂直领域的平台,或将呈现小而美的状态,仍有机会活得很滋润。
(作者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