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监管办法落地网贷在创新和监管中前行
- 发布时间:2015-12-30 08:43:00 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毕晓娟
P2P监管办法终于正式出台。12月28日,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这个互联网金融领域最火爆,而又纷乱的行业建规立章。《征求意见稿》设定了18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网贷(P2P)机构可规范自身行为,自查自纠、清理整顿,逐步走向健康发展轨道。
回归信息中介本质,不得吸收公众存款,设立资金池和自身提供担保
P2P是这几年互联网金融领域发展较快的行业,但问题也相伴相生。根据有关方面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11月末,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612家,撮合达成融资余额4000多亿元,问题平台数量1000多家,约占全行业机构总数的30%。
“P2P形成以来由于监管政策和体制缺失、业务边界模糊、经营规则不健全等,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说,此前由于缺乏必要的风控,时有经营者卷款、“跑路”等事件发生,且存在客户资金、信息被盗用的安全隐患。还有不少网贷机构为客户借贷提供隐性担保,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设立资金池、挪用客户资金,存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隐患。更有甚者,不少机构披着互联网“外衣”,从事虚假宣传和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活动。
针对这些问题,此次《征求意见稿》要求P2P回归信息中介的本质。规定网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则是指专门经营网贷业务的金融信息服务中介机构,其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其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同时,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其机构名称中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
实施事中事后监管,为行业创新留下空间
未来行业具体怎么管?《征求意见稿》指出,以后监管的办法不会是采用机构和业务的准入审批,而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银监会主要负责制定统一制度规则,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则承担具体监管职能,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等。
以后所有P2P要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向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备案后的机构进行分类评估管理,将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网贷机构应当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管。在《征求意见稿》正式实施后,银监会将对网贷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制定实施细则,以便各地统一规则,加强可操作性。
“P2P行业经过几年的发展,机构数千家,商业模式更是千差万别,不适合再采用事前监管、准入审批。而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让机构在规范约束之下仍有一定创新空间,符合行业目前的发展阶段和特点。” 积木盒子联合创始人魏伟说。
12条“禁令”直指行业“痼疾”
未来P2P具体能做哪些业务?《征求意见稿》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明确了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等十二项禁止性行为。
首先是不能自融。《征求意见稿》规定不能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目前不少平台设立虚假的标的,而实际上借款人是自身,或者是其关联企业,包括自己参股的企业,或者股东参股企业,平台自身上下游企业。之前“e租宝”就是有自融的情况。
其他禁止性行为还包括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等。
金信网副总裁王凤华认为,12项负面清单其实是对“信息中介”定义的进一步解释,《征求意见稿》的出台让P2P网贷平台所从事的业务更为纯粹,真正服务于小微经济体的融资需求,也避免为投资人带来不必要的风险。“P2P网贷行业的创新不能偏离信息中介的初衷,细则的出台,将迫使很多平台对未来的发展战略做出转型调整。”
银行存管保证资金安全
《征求意见稿》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资金存管是《征求意见稿》的核心。“之前依附于P2P行业的两大毒瘤是:自融和资金流向不透明,这是之前P2P风险频繁爆发的主要原因。之前P2P资金存管在银行的不多,一方面是因为监管政策不明确,银行出于对自身的品牌信誉的审慎考虑,不愿意为P2P‘背书’;另一方面也是由于资金存管对银行IT技术和系统开发技术要求不低。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P2P资金必须存管在银行,可大大提高了资金流动的透明度,从根本上保证用户资金安全,会给整个行业带来正向引导。”魏伟说,对于监管而言,未来也可以方便地从银行存管资金查到资金流向,便于事后监管,可以说,这也是监管适应行业发展特点的互联网化。
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处长王亚洲表示,《征求意见稿》使得这个市场走向规范。商业银行一方面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参与到P2P市场的规范化进程;另一方面也作为这个市场的主体,寻求与P2P平台的合作机会。未来商业银行在选择合作的P2P平台时,一定会遵循监管部门的标准,综合考虑P2P机构的资信情况、经营能力等。而那些无法合规的P2P平台,必然会被市场淘汰。
“未来我们期待更多具有可操作性的细则出台,如小额网贷金额的数额,同时也希望整个行业正在开始自律,在监管规则之下,更多从业者能珍惜目前的状态,主动向规则靠拢,促进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否则没有机构会从中获利。”魏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