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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11”刚刚过去 “剁手党”遭遇“退货难”

  • 发布时间:2014-11-24 08:35:58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叶健 周蕊  责任编辑:张明江

  “双11”刚刚过去,许多“剁手党”就遭遇了“退货难”。有网友吐槽说,当时抢货抢到手抽筋,如今退货退到心拔凉。记者近日采访发现,尽管新消法中已经确定了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面临诸多障碍。

  记者从上海市消保委了解到,截至17日,“双11”的投诉量已经超过去年两成,退货是投诉“重灾区”之一。

  今年“双11”首次打出“国际化”的口号,但是海外代购商品退货却很困难。在北京朝阳区工作的何燕告诉记者,“我买了件海外代购的店家的包,拿到后就发现脱线了。对方还不愿意退,因为海外代购退货成本实在太高,一单平均邮费都在百元上下。”

  有些商家提出的退货附加要求让消费者很为难。在上海工作的程洁告诉记者,“双11”买了款防晒霜,由于我常用专柜货,所以一用就知道是假货。但店家不承认,而且还说商品包装被拆过了,所以不给退。

  此外,今年“双11”争议最大的,还是天猫预售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上海市民张梦“双11”买了一款行车记录仪,使用时发现很不方便。但天猫认为这款产品属于预售商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所以就只能继续忍着用。

  现在“退货难”多数因为法律不够细化,这自然给很多争议留下了空间。因此,地方法规适当细化就显得非常必要。

  在上海的新消保条例中,就针对拆包装、预售等情况做出了规定:除了新消法中明确列出的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四类商品,经营者应当通过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并设置提示程序,采取措施或者技术手段,供消费者进行确认。

  对此,上海市消保委秘书长陶爱莲介绍,在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一些网购商品可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但必须是“一人一物一确认”。这要求商家必须在消费者下单时出现明确的提示框、消费者对不予退货的条款进行确认。

  上海市消保委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汪鸫指出,新消法明确规定,只有性质不适合退货的商品才不属于无理由退货范畴,预售商品从商品性质上来讲也比较复杂,对所有商品都“一刀切”不予退货的做法,违反了消法规定。

  拆包装就不允许退货的做法也不符合新消法。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说,确认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初衷,是让通过网络等方式购物的消费者享有与实体商场购物同等的检查、试用商品的机会,从而自主决定是否进行交易。“如果要求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必须未拆封,那么规定无理由退货权就没有意义了。”

  不过,尽管上海明确否定以上几类不让退货的理由,但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在上海以外注册的电商企业将不受条例约束。所以,治理“退货难”还需各地发出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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