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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发文推进银行间债市扩容 注册制将成常态

  • 发布时间:2015-06-09 09:32:30  来源:东方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张明江

  近期,央行发布“9号文”,发改委发布“1327号文”。有分析师指出,通过债市供给扩容,这两项政策旨在分别解决经济的长期与短期问题。惠誉评级则表示,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最近的监管动向表明,中国政府正在切实推动企业进入债务资本市场,尤其是信用债市场融资,从而降低企业对银行贷款的依赖。

  过去十年中,信用债市场以53%的复合年均增长率扩张,截至2015年4月30日,余额已达12.2万亿元。惠誉指出,日渐成熟的信用债市场可以为企业,特别是那些以前不易获得银行贷款的非国有企业提供其他融资手段,同时帮助政府缓解经济下行压力。

  长期:注册制将成常态

  央行近日发布9号文,宣布取消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审批。各类债券(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在完成债权债务关系确立并登记完毕后,即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

  9号文提高债券发行效率。同业拆借中心收到完整的债券交易流通要素信息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办理债券交易流通手续。华泰证券指出,这“较之前央行20日内的审批时间大幅缩短”。

  此外,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在登记当日以电子化方式向同业拆借中心传输债券交易流通要素信息,主要包括:证券名称、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发行总额、证券期限、票面年利率、面值、计息方式、付息频率、发行日、起息日、债权债务登记日、交易流通终止日、兑付日、发行价格、债项评级、主体评级、评级机构、含权信息、提前还本信息、浮息债信息以及其他必须的信息。

  国泰君安指出,9号文还加强信息披露,因为“对于影响债券按期偿付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发生重大债务或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托管、停业、申请破产的),发行人应在第一时间通过同业拆借中心、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向市场参与者公告”,而且“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单个投资者持有量超过该期债券发行量的30%时,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及时告知同业拆借中心并进行信息披露”。

  国泰君安还指出,9号文放开交易限制,放宽关联交易,扩大债券质押范围,因为“以自己发行的债券为标的资产进行债券回购交易”、“与其母公司或同一母公司下的其他子公司(分支机构)进行债券交易”、“资产管理人的自营账户与其资产管理账户进行债券交易”、“同一资产管理人管理的不同账户之间进行债券交易”等情形皆被允许出现。

  “9号文允许发行人提前赎回自己发行的债券,但现券交易仍被禁止。”华泰证券指出。根据9号文,“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发行人不得以自己发行的债券为标的资产进行现券交易,但发行人根据有关规定或合同进行提前赎回的除外。”

  目前,银行间市场企业债的发行仍需发改委审批,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则按注册制发行。惠誉预计,尽管市场仍然可能受政府政策的干预,但中长期来看,注册制将成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债券发行的常态。

  华泰证券指出,从长远看,债券市场的“注册制”顺应了市场扩容的需要,有利于债券市场的深化。“经济下行期银行风险偏好收缩导致间接融资市场不畅,货币政策受到桎梏,这也是经济的长期问题。资本市场急需承担对实体经济投资的渠道作用,在这一点上我们与相对成熟的金融市场仍存在差距。”华泰证券称,“发行债券审批的取消将与股市公开发行注册制、利率市场化改革等举措一起推进金融抑制的去化,优化资源配置,最终利好经济体的长期发展。”

  短期:发债条件放松

  发改委近日发布《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在加强市场监管、强化偿债保障、严格防范风险的基础上,更加有效地发挥企业债券的直接融资功能,科学设置发债条件,简化发债审核审批程序,扩大企业债券融资规模,大力支持市场化运营、资产真实有效的企业以自身信用为基础发行企业债券融资,支持企业加快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支持企业以各种形式参与基础设施投资建设。”

  1327号文鼓励优质企业发债用于重点领域、重点项目融资。对于债项信用等级为AAA级、或由资信状况良好的担保公司(主体评级在AA+及以上)提供第三方担保、或使用有效资产进行抵质押担保使债项级别达到AA+及以上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七大类重大投资工程包、六大领域消费工程项目融资,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发行战略性新兴产业、养老产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城市停车场建设、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电网改造等重点领域专项债券,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同时,县域企业发行用于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建设的优质企业债和专项债券,不受发债企业数量指标的限制。

  1327号文科学设置企业债券发行条件:首先,将城投类企业和一般生产经营类企业需提供担保措施的资产负债率要求分别放宽至65%和75%;主体评级AA+的,相应资产负债率要求放宽至70%和80%;主体评级AAA的,相应资产负债率要求进一步放宽至75%和85%。其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可按照“净利润”和“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孰高者测算净利润指标。再次,将债券募集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放宽至不超过70%(原为60%)。

  此外,符合43号文精神,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企业发行债券,不与地方政府债务率和地方财政公共预算收入挂钩。本区域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等余额一般不超过上年度GDP8%的预警线提高到12%。

  中信建投认为,1327号文对企业债发行条件放松,主要是对2014年发改委出台的“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的函”进行矫正。第一创业也认为,此次发文直接放松了发改委前期发文的审批条件。

  中信建投在表示1327号文有利于一些接近发行条件的债券发行之余指出,对于大多数城投企业而言,发行条件并没有明显放松。“今年3月以来,发改委一直强调企业债需要强制担保,而1327号文并未对此条件放松,只是对区域发行条件(占GDP之比)、企业资产负债率,以及企业投向放松。”中信建投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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