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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应自发自还

  • 发布时间:2015-03-18 00:30:57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孙毅

  中华工商时报记者17日从财政部网站获悉,财政部已经印发关于《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就地方政府一般债券的发行程序、期限、信用评级、信息披露、偿还等作出规定。

  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办法》规定,一般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

  按照清理甄别地方存量债务的工作安排,今年1月5日,各省级部门已将甄别结果上报财政部。有观点认为,此次统计结果将有可能较2013年6月审计署公布的地方债务规模有较大幅度激增。

  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先后实行过代发代还和自发代还,2014年,上海等10个地区开展了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工作。从2014年试点情况看,试点地区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开展信用评级和信息披露,有利于推进预算公开透明,改进预算管理制度;按照市场化原则自行组织本地区政府债券发行、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消除了代发代还和自发代还模式下发债主体和偿债主体不完全一致的问题。

  对于地方债的作用,财政部部长楼继伟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地方的历史债务,从今年开始转为余额管理。今年地方债务的还本部分肯定超过1000亿元,所以,在口径变化之后,就有2000多亿元可安排的支出,这些支出如果按当年的收支差额计算赤字率的话,实际上差不多是2.7%。这个力度是比较大的。对于支撑经济的发展、抵御下行压力,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这个观点得到了财政部国库司有关负责人的回应,“按照新预算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一般债券全部由地方政府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对创新和完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强化市场约束、控制和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等具有重要意义。”。

  与2014年自发自还试点办法相比,该《办法》明确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债券资金收支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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