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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规定: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应自发自还

  • 发布时间:2015-03-17 05:53: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经济日报北京3月17日讯 (记者 曾金华) 财政部今天发布《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地方政府一般债券的发行程序、期限、信用评级、信息披露、偿还等作出规定。

  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办法》规定,一般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

  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先后实行过代发代还和自发代还,2014年上海等10个地区开展了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工作。从2014年试点情况看,试点地区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开展信用评级和信息披露,有利于推进预算公开透明,改进预算管理制度;按照市场化原则自行组织本地区政府债券发行、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消除了代发代还和自发代还模式下发债主体和偿债主体不完全一致的问题。

  “按照新预算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一般债券全部由地方政府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对创新和完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强化市场约束、控制和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等具有重要意义。”财政部国库司有关负责人表示。

  与2014年自发自还试点办法相比,该《办法》明确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债券资金收支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办法》丰富了债券期限品种,规定一般债券期限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根据资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但单一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一般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的30%。

  《办法》进一步完善债券发行定价机制,规定一般债券发行利率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确定,采用承销或招标方式的,发行利率应在承销或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相同待偿期国债收益率基础之上确定。

  此外,《办法》积极扩大一般债券投资者范围,鼓励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在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投资一般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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