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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客户近2.5万遭离奇盗刷 因胜诉无望撤诉

  • 发布时间:2016-03-11 07:32:28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郭伟莹

(图片来源:资料图)

   作为兴业银行的一位忠实客户,山西的杨女士经历了一次现实版的“黑客帝国”。半年前的一天,4个小时内,杨女士兴业银行借记卡中的24440元现金,经过眼花缭乱的操作被离奇转走。面对客户利益受损,银行一味推脱责任,而现行法律对此无能为力的尴尬局面,使杨女士更感无奈和失望。

  四小时内两万多元被盗刷

  根据新浪金融曝光台提供的投诉线索,《经济参考报》记者联系到杨女士。谈起自己银行卡被盗刷的事,虽然已过去半年,杨女士仍心有余悸。

  2015年8月27日上午十点左右,家住太原五一路的杨女士在太原市柳北口兴业银行的ATM 机上取款500元,当日13点40分收到短信提醒,告知该卡正在进行网银转账的短信口令。

  “我当时就感觉不太对劲,因为自己并没有进行转账交易。于是打电话联系兴业银行太原分行,他们的工作人员调取了该卡的交易记录,记录显示2015年8月27日,该账户通过网银向一位名叫‘徐梦想’的农行客户转账24440元。”

  杨女士向记者透露,自己曾用尾号0815的手机号绑定了兴业银行网银,用尾号0636的手机号绑定了该行手机银行。“事后我调取的两个手机号的短信流水记录显示:当天11:41起,尾号0815手机号收到4条短信,内容都是兴业银行手机银行客户端的短信验证码;而在13:36收到的短信则提示个人网银登录密码被重置;13:40收到短信告知自己的账号向‘徐梦想’的账号网银转账24440元。而绑定手机银行的手机(尾号0636),于13:10起连续收到两条短信验证码。之后于13:13分收到短信,告知自己的账户于13:13‘在手机银行或微信银行使用时输入密码错误’。随后,和另一只手机一样,于13:40收到短信告知该账户向‘徐梦想’转账24440元。”杨女士说。

  需要指出的是,杨女士本人的手机除了13:40收到转账口令提醒外,一系列关于验证码和网银密码更改的短信均未收到,而以上信息是她调取了两个手机号的短信流水记录后,才获悉的。

  “盗刷客最初企图通过手机银行来转账,但是没有登录成功;然后尝试网银转账。盗刷客先拿0815的手机号登录手机银行没有成功,然后拿0636的手机号尝试登录手机银行依然未成功,转而再一次使用0815的手机号登录网银并重置了网银登录密码,随即盗刷成功。”杨女士分析道。

  对簿公堂各执一词

  “自从2010年开了这张兴业银行的借记卡后,我只在ATM机取款,从未通过网银和手机银行进行网上购物。而取款的ATM机,位于兴业银行太原分行所在的大厦内,按理说应该是有安全保障的,如安装有摄像头,理论上银行也应该会及时清理发现。”在整个采访过程中,杨女士一直在质疑银行,自己的手机号码和银行账号是怎么泄露出去的。

  在和银行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杨女士和兴业银行对簿公堂,法院于2015年11月3日和2016年1月27日两次开庭审理。“法院最终给出的回应是:这属于个人网银转账支付被盗刷案例,以前没有先例,所以目前暂时无法判定责任方,只能等待高院司法解释。”面对这样的判决结果,杨女士表示很无奈。

  兴业银行太原分行工作人员王女士10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杨女士银行卡被盗刷、利益受损一事表示同情。银行方面一直都在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法院对此事予以解决。该分行每周都会对自助终端情况进行检查维护,并称已经调取过杨女士在ATM机取款时的录像,并未发现异常,杨女士手机木马中毒也有可能导致盗刷。

  事实上,早在年前兴业银行太原分行在回复杨女士律师的回函中就已声称,“在整个事件中,我行不应承担相关损失赔偿责任,且我行已在事发之日当即派员协助原告方共同向公安部门报案。我行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若原告方采取其他法律手段解决此事,我行亦尊重其选择,并服从有关司法机关的最终裁决。”

  2016年3月4日,在折腾了近半年的诉讼之后,杨女士向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申请。

  对于杨女士的撤诉请求,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当日晚些时候,便准许了她的申请,其理由是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过,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6元,由杨女士负担。

  至于放弃的原因,杨女士在接受《经济参考报》采访时坦言,“撤诉也是自己的律师综合权衡之后做出的无奈之举。整个案子经过两次开庭,仍然没有结果。鉴于现在对于电子网银系统诈骗案件及金融机构责任问题尚未有较明确的规定,以现在的情况来看胜诉可能性不大。”不过,杨女士透露,自己保留在相关规定明确后再次起诉的权利。

  网银时代账户安全谁来保护

  事实上,杨女士的遭遇绝非个例。以信用卡为例,中国银行业协会此前发布的《中国信用卡产业发展蓝皮书(2014)》显示,伪卡、虚假申请、互联网欺诈、失窃卡、账户盗用是信用卡最突出的五大欺诈类型,其中互联网欺诈呈现快速增长态势,2014年欺诈损失金额为2245.4万元,比上年增长59.1%。

  对此,上海丰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房星光表示,银行卡网络欺诈近年呈大幅增长态势,且维权过程复杂,已成为危害百姓生活、影响经济发展、扰乱社会安定的一大顽疾。“储户与银行之间建立起了储蓄合同关系,虽未见合同文本,依照合同法精神,储户存钱在银行使得银行可以获得利差(况且银行还收取开户费、转账费等),因此银行应负有保护储户资金安全存管的义务,外加银行应有技术也有能力加强和识别储户行为和盗取行为,因此银行应当担责。否则,权利义务不对等。”房星光认为。

  “我国很多服务行业在市场中还处于一种较为强势的地位,电信、移动、银行等服务行业更是凭借自身行业支配地位,实施着‘一言堂’式的管理模式。”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直言,消费者使用通信工具时准时足额缴纳通信费用,但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安全服务。而在银行卡被盗刷时,老百姓要追责却面临通信公司、银行相互推诿,索赔无望的困境。

  杨女士也期待,这种尴尬局面未来会有所改观。“现在一直在提倡‘互联网+’,希望国家能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这也是我这次向媒体投诉的最终目的,事情虽然发生在我个人身上,但有关问题希望得到整个社会的重视。”杨女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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