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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自制爆炸装置炸ATM机 炸3次未开获刑13年

  • 发布时间:2015-12-15 14:01:12  来源:中国广播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刘波

  

视频监控

  

视频监控

  2015年12月8日,陇西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震惊省内外、倍受社会各界关注的2014年“12·14系列盗窃银行ATM机案”作出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叶某某携带作案工具窜至陇西县文峰镇药材交易城某银行长安路支行,使用爆破手段将该行一台ATM机炸开,盗窃钱箱一个,盗得现金92700元。在此之前不到半年的时间里,被告人叶某某已疯狂作案5起,最密集的两次,前后作案间隔仅有5天。大都选择凌晨3、4时夜深人静为作案时机,随身携带氧气瓶、导火索、铝合金板制作的爆炸装置和空压气管、蒙面头套、电石、手套、手电、撬杠等作案工具,流窜至经其事先踩点的定西市陇西县、平凉市崆峒区、天水市麦积区、秦州区等地,三次使用相同爆炸手段将银行3台ATM机炸损,但均因ATM机装钞箱未被炸开而盗窃未遂。两次使用撬杠撬2台ATM机出钞口时,因被银行监控中心工作人员发现而逃离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现金92700元,数额巨大,盗窃未遂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对被告人叶某某采用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造成银行自动取款机损坏的部分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指控,因被告人叶某某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对其实施盗窃犯罪中毁坏财物,造成银行自动取款机损毁,直接损失17万余元的行为以盗窃罪从重处罚。综合主观恶性、作案手段、危害后果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被告人叶某某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银行自助服务成为重要的金融支付手段,在极大地便利人们生产、生活的同时,也成为犯罪分子眼中的作案目标,因此,健全银行监控设施,加强银行监控值班,防范自动取款机里钞票被盗,确保金融安全已成为摆在各级各类银行面前的重要职责。据法官介绍,被告人叶某某年纪轻轻,不务正业,在互联网上搜寻国内外采用爆炸手段炸开或用撬杠撬开自动取款机的视频,产生采用爆炸等手段进行盗窃发财的想法,曾将作案想法告诉他人并提出伙同作案被拒绝后,机关算尽预谋自行作案,一度为试验爆炸装置或躲避侦查,只身居住在山上的废弃房屋、山洞或关帝庙里,最终发展成为胆大妄为的银行大盗。殊不知发财梦是假,锒铛入狱才是真!有此想法,异想不劳而获的人,当悬崖勒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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