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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促民间借贷阳光化 企业间借贷还未全放开

  • 发布时间:2015-08-18 07:23:33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作者:徐豪  责任编辑:胡爱善

  最高法出台规定:利率超36%无效

  【中国经济论坛】民间借贷进一步“阳光化”

  最高人民法院8月6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

  业内专家认为,《规定》的公布实施,将对民间借贷市场起到疏堵并举、正确引导及依法规范的重要作用。今后,民间借贷行为合法化后,将有利于企业充分利用闲置资金进行有条件的融资,开辟一条正常的企业间融资渠道,有利于小微企业、个体商户等普惠金融的开展,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

  拓宽融资渠道,缓和供求关系

  广州e贷监事长朱青山: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最高法颁布的这个规定,不亚于我们现在讲的任何一次重大的金融改革。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规定,在这之前一直沿用的是1991年的司法规定,要在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4倍以内;包括借款主体,是不承认企业和企业之间的借款。现在最高法的司法规定,是一个全方位的改革。

  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教授李富有: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企业资金短缺特别严重,可以说除了上市公司、央企之外,大多数企业都面临资金短缺的问题。所以将民间借贷利率从原来的基准利率的4倍,调整为现在的36%是可以理解的。“4倍”违背了市场规律,与其如此,不如将上限提高,这样民间借贷的利率反而会降下来,缓和了市场的供求关系。

  财经评论员马光远长期以来,我国金融信贷的宏观环境一直呈现一个扭曲状态:一方面个人和大量的中小微企业,无论是生产借贷还是生活借款,都很难从正规的金融机构获得,这使得高利贷等大量的暴利金融成为个人和中小微企业资金的主要的供给者;另一方面,又将对个人和小企业有益的不属于高利贷范畴的民间借贷排除在主流的金融体系之外。此次在法律层面承认民间借贷合法的最大意义,是将做金融从一个“特许权”回归到民事主体的“普通权利”的层面。

  互联网金融有了司法保障

  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秘书长郭大刚:从7月18日十部委联合下发行业发展指导意见开始,到最高法发布《规定》,对于互联网金融而言,短短半个月之内可谓政策不断。之所以会受到这样的重视,这与互联网金融的特性,以及对整个中国金融市场可能带来的影响密不可分。一方面,作为民间金融的生力军,在服务实体经济时,互联网金融可以做到有力补充传统金融;但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具备高度互联性、出色的数据采集和资金的高度流动性等特征,如果监管不当,有可能会给整个金融市场带来系统性风险。因此,这次最高法在《规定》中特别定义了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底线,并明确提出了利率保护范围和平台担保的相关事项,且这些底线给予的比预想中的更为宽泛,因此我认为这有利于网贷行业理性发展。

  人人聚财CEO许建文:《规定》首次从司法层面对P2P平台的责任作出了明示,即做信息中介的平台不承担担保责任,而通过任何方式进行担保明示或暗示的,需要对相关风险负责。与央行等监管机构的监管条例形成双重规制,这一司法解释能够有效地引导P2P平台做好市场定位,在产品设计、营销推广与品牌宣传中,做到有序合规。通过利率管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区分、担保责任认定等方面具体的司法阐释,为P2P平台的合规合法经营做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对企业之间的借贷并非完全放开

  e路同心COO闫梓:司法解释确定了民间借贷适用的固定年利率,而不是像以前参照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的24%,年利率36%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24%~36%这一部分把它作为一个自然债务区间,取决于借款人自动履行的意愿。

  对企业之间的借贷进行了解禁,但并非完全放开。这次明确认可了企业与企业之间为生产和经营需要而订立的借款合同是有效的。这是对企业的一个有限度的放开,企业之间如果有闲散资金,因为对方是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而不是为了借钱去放贷,这种合同应当是有效的,仅仅限于这个范围。这样既解决了企业资金的短缺,又维护了国家的金融安全。

  对于投资者而言,选择P2P平台时,有了法律的指导,应该更加理性,例如要看平台是否是多层级风控,平台的风控措施是否能覆盖所有的风险,平台的注册资金,尤其是实缴资金是否充足,平台的第三方担保机构的背景及资金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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