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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银转账10万钱货两空 专家提醒网银转账需留证据

  • 发布时间:2015-08-13 09:12:05  来源:新华网  作者:卢羡婷 杨有荣  责任编辑:胡爱善

  近年来,随着网上银行的兴起,便捷的网银转账被人们广泛使用。但网银转账风险大,若自我保障意识不强,就有可能造成钱货两空,在维权的道路上,因缺少证据而败诉,这样的事例屡见不鲜,专家提醒网银转账应留证据。

  蒋红(化名)在湖南经营一家酒类经营部,长年从事红酒生意,生意往来之间经常使用银行转账,2011年她通过个人网银向一名叫做李辉(化名)的客商转了一笔10万元的货款,用于购买红酒,但是两人既未签订买卖合同,又未对转账情况留记录证明。一晃数年,李辉既不发货也不还款,蒋红无奈一纸诉状将李辉诉至法院。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庭上,蒋红既没有提供借款合同或者与借款合同相当的能够说明借款内容的短信,也没有提供转账说明和电话录音,只提供了一份只印有转账和收款人名字以及款项金额的转账单,不具有认定为借款合同的足够效力,事后又无相关补充证据。因此,法院对于其借款合同的理由不予支持,驳回其诉讼请求。

  生活中,与蒋红一样在网银转账时缺少风险与法律保障意识的人不少,他们转账时一般不会做特别的注明与说明,更不会有意做一些证据保留。

  审理蒋红案件的主办法官江南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丘理建议,为防范转账带来的风险,首先双方应签订转账及相关合同,如果转账之时不便签订合同,那么可以事后补签,将转账款与实际合同固定相联起来,形成较严密的证据链。

  其次是在转账留言栏内注明转账内容。比如转账是为了借钱给对方,注明借款约定的还款日期、借款利息;如果转账是为购买物品,则应注明所购物品的单价、总价、规格和质量要求,以及要求对方支付物品等相关要求。

  此外,在既没有签订合同,也没有转账注明的情况下,可以在双方同意友好协商下,对双方存在转账事实和转账事实相关的事项,在聊天或电话通话中加以录音予以证明。通话录音单独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但是与其他如转账凭证等证据结合在一起佐证的时候,法院会予以酌情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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