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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向稳健投资者代售非保本理财 亏损被诉赔18万

  • 发布时间:2015-07-18 08:31:05  来源:新民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田燕

  为财富保值增值,购买银行代售的理财产品,不曾想亏了十余万元,胡先生为此将银行诉至法院。近日,上海市一中院审结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认定银行未遵守适当推介义务,存在侵权过错,判决赔偿胡先生本金损失18万余元。

  2011年3月,胡先生认购了某银行代为销售的基金产品。之后,因发生亏损,胡先生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银行赔偿其亏损的18万余元及利息。庭审中,银行确认在销售系争理财产品时,未对胡先生进行风险评估。但此前,胡先生在银行作过的风险评估结果为:风险承受能力评级及适合购买的产品为稳健型。一审法院认为,银行已尽到合理的风险告知义务。作为具有投资理财产品经验人士,胡先生应当能够预判系争理财产品的风险程度。据此判决驳回全部诉请,胡先生不服上诉。

  市一中院二审认为,胡先生虽签字确认知晓相关风险,但并不能据此免除银行在缔约前的评估及适当推介义务。胡先生属稳健型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较差,但银行仍将风险相对较高的产品销售给对方,故对相关损失负有主要过错。此外,胡先生未依照自身状况进行合理投资,因而对相应损失的发生亦具有过错。故要求银行赔偿本金损失的诉请可予支持,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请则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二审主审法官金成认为,银行在向胡先生推介系争理财产品前未进行评估,已有过错。依据此前评估结果,系争理财产品为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存在净值下跌的可能,显然不适宜胡先生。在金融服务法律关系中,投资者与金融机构存在专业性及信息量等客观上的不对等。为弥补此种缺陷,对专业金融机构课以相应义务是应该的。这样做,既避免投资者产生不必要的损失,也可防止金融机构为追求利益,将不适格的投资者引入资本市场并从中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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