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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混业经营制度障碍将破

  • 发布时间:2015-07-18 07:33:47  来源:海南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田燕

  伴随着银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拉开大幕,混业经营备受关注,放开券商牌照的问题如一把悬在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日前,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商业银行法》修改的内容里,除了取消存贷比外,更重要的是涉及银行经营业务范围的进一步完善和补充,给混业经营在法律层面上预留空间。

  “《商业银行法》修改过程中,对于是否直接取消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投资业务这条还存有争议。不过,修改后的银行法可能会给出一个方向,根据银行的不同风险等级、资产规模等一些指标,划定其可以从事的经营业务范围,进行分类持牌管理。接下来更有可能的是,根据经济形势变化,国务院择机特批部分银行直接持有券商牌照试点。”上述知情人士透露。

  现行的《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过,近年来已有不少银行通过境外全资子公司来收购证券公司的股权,曲线涉足证券经营。

  今年3月初,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公开表示,证监会正在研究商业银行在风险隔离的基础上申请券商牌照的制度和配套安排,但政策落地尚无明确时间表。

  农行首席经济学家向松祚认为,从国外的经验看,银行如果持有券商牌照,风险防控主要包括三方面:第一,禁止商业银行自营买卖;第二,禁止商业银行向自己证券业务融资,或严格限制融资比例;第三,禁止商业银行将表外业务转售给自己的证券公司以回避监管,隐藏风险。

  还有业内分析人士指出,诸如中信、平安、光大这样的金融控股集团持有券商牌照和商业银行持有券商牌照承担风险的主体会不同,金融集团可能更容易将证券业和银行业的经营区分开,但对于单一商业银行而言,受逐利心态的驱使,则需要警惕规避监管规则的操作风险。

  “如果金融控股集团同时拥有银行和券商牌照,那么很可能旗下银行会失去申请券商牌照的机会。”向松祚进一步判断。

  “其实商业银行并不需要做全能型的金融机构,但混业趋势无法改变,在法律层面上需要给混业经营一个明确的制度安排。”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对记者说,“未来银行业在混业经营的趋势下,业务范围需要进一步界定。在监管方面,未来一定是倾向于根据金融机构的具体业务划定监管职责,而非根据机构本身来划定监管,因此协同监管也越来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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