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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市场须备案 投资规模自主决定

  • 发布时间:2015-07-15 07:26:06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万敏  责任编辑:毕晓娟

  昨日(7月14日),央行发布《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称,为进一步提高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以下统称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市场的效率,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市场,在备案完成后可在银行间市场开展债券现券、债券回购、债券借贷、债券远期,以及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等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的交易。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比较此前的相关规定发现,《通知》最大的亮点在于,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投资规模,管理方面也由审批制变为备案制。

  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早在2010年,央行就已发布《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三类机构具体为: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

  2012年,证监会等部门在其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相关规定中则表示,在批准投资额度内,QFII可以投资于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债券和权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等人民币金融工具。

  2013年,央行宣布允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申请进入银行间市场,此外,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机制在2011年末推出,并被允许投资于银行间市场。

  与此前的试点政策相比,境外机构的管理由审批制变为备案制,投资额度也由核准变为自主决定。记者注意到,这与央行此前发布的《人民币国际化报告(2015年)》导向一致,该报告透露,央行研究取消境外央行类机构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的额度限制,允许境外央行类机构自主选择人民银行或银行间市场结算代理人代理其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知》表示,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应作为长期投资者,基于资产保值增值的合理需要开展交易。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双方对等性原则和宏观审慎要求对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的交易行为进行管理。相关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委托中国人民银行或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银行间市场结算代理人进行交易和结算。委托银行间市场结算代理人进行交易和结算的,应当签署结算代理协议并根据相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备案。

  境外机构投资日趋活跃

  近年来,境外机构在银行间债市的投资日益活跃。

  根据外管局的统计数据,截至2014年末,QFII方面,已有261家境外机构获批了共计669.23亿美元的投资额度。RQFII方面,已有95家境外机构获批了共计2997亿元人民币的投资额度。

  央行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末,共有211家包括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机构、主权财富基金、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行、境外保险机构、RQFII和QFII等在内的境外机构获准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180家境外机构入市交易,持有债券5720.4亿元。

  今年以来,随着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提速,境外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市的步伐也在加快,4月底,央行公告称,批准32家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包括11家QFII、10家境外机构以及11家R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相比之下,2014年全年,获准进入国内银行间债市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仅34家。

  瑞银证券在今年1月发布的一份报告中指出,数据显示,2014年全部投资者的债券托管量合计增加了约2.8万亿元,其中境外机构托管量增加达5362亿元,如此高的占比,一方面由于大量信用债的托管转至上海清算所,中债数据未能体现;另一方面,也显示出境外机构主要大力投资于利率产品。相比之下,上海清算所的托管量数据显示,2014年境外机构的短融和中票托管量仅增加了73亿元和99亿元。

  瑞银证券预计,未来境外机构在银行间债市的活跃程度和市场影响力将继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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