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量持卡人在网络平台上投诉某银行信用卡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开通收费项目,每个项目每月收费8元-20元不等,大部分人发现时已收取两三年甚至更久。
消费者投诉信用卡“偷费”,银行则坚称消费者同意在先。双方虽各执一词,但大量消费者投诉某银行擅自开通收费项目,是对收费同意或收费知情的一种大面积否认。对于消费者的密集否认,该银行只是表态“无违法违规行为”,并给出了付费服务开通的三种可能性,却并未拿出充足有力的证据来,未有效证实在消费者勾选或同意收费项目时银行一方完全履行了征求意见、显著提示、收费告知等义务,显得非常被动,也在收费纠纷中处于不利地位。
结合消费者的投诉和该银行的回应信息评判,该银行的信用卡存在多个吸费嫌疑。其一,收费不符合消费实际。很多消费者并不具备使用收费项目的条件,也没有使用收费项目的需求,莫名成了付费用户。比如,一些消费者连护照都没有,没怎么出过国,甚至根本没有出过国,却被旨在提供出境服务的“玩转全球”项目稀里糊涂地收取了费用。其二,该银行信用卡客服回复一些消费者称,在收费前,通过电话沟通征得了消费者的同意,但消费者索要通话录音时,客服又拒绝提供。其三,在有关收费项目的APP页面,虽然扣款项目非默认勾选,而是留给了消费者勾选,但扣款项目的字体比其它内容的字体淡且小,针对扣款项目也没有特别提示,消费者很容易误认为扣款项目属于相关服务合同条款的一部分,辨别不清扣款项目的收费服务性质。其四,消费者集中投诉的收费项目都含有保险产品,这些产品都提供一定时间的免费体验,免费期满如果消费者不主动给客服打电话取消,就会自动续约。显然,这种以免费体验为诱导、以消费者主动电话取消为解约条件的自动续约模式增加了消费者的解约难度,更像是为消费者预设的收费陷阱。消费者如果懒得打电话,或不知道打电话,就会中了收费套路。其五,在信用卡收费过程中,银行没有后续的提示机制或分阶段续约协商机制。
信用卡收费是关乎消费者财产权益的重要事项,消费者知情同意是收费的必然前提,银行有征求消费者意见或显著提示、告知的法定义务。信用卡收费项目都以格式合同为依据,银行是格式合同提供方,而针对格式合同提供方的说明、提示义务,法律有明确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大量消费者对有关收费项目的同意过程“没印象”“不记得”“浑然不觉”,说明银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显著提示、重点说明义务。
信用卡不能变成“吸费卡”,不能偷偷侵蚀消费者的权益。该银行不能只针对消费者的投诉逐案解决,逐户退费,而是应该全面梳理收费行为,主动征求消费者意见,对缺乏提示说明证据以及消费者真实同意证据或消费者不同意的收费立即停收、退费,并严格收费流程,健全收费签约机制,完善收费签约流程,确保告知、提示、说明到位,确保消费者的知情和同意,避免令消费者浑然不觉的“吸费”行为再次发生。当然,其他银行也该以此为戒,举一反三地排查问题,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责任编辑:易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