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用卡领的小额红包被计入偶然所得?
近期,个税APP更新了更全面的所得类型,“收入纳税明细”中新增展示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五项个人所得。有网友在个税APP上查询时发现,今年其参加某银行活动所得不到10元的“红包”被计入“偶然所得”并计税。该网友表示“一脸懵”。
对此,一位业内人士对澎湃新闻表示,银行客户参加银行开展的具有偶然所得性质的促销活动,按照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要求,应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税。银行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客户实际收到的所得应为扣缴个人所得税后的所得。比如,客户参加抽奖活动得到8元红包,银行实际上付出的金额是10元,其中代缴了20%的偶然所得个税2元。
此前,12366客服人员曾回复澎湃新闻记者,今年,个人所得税APP“收入纳税明细”中新增展示五项个人所得,主要是可以让有上述个人所得的人在个税APP上查询收入、个税明细。
个税APP的“收入纳税明细”原来仅展示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综合所得。此次更新后,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均可以在个税APP上查询、展示。
值得注意的是,12366客服人员表示,汇算清缴是指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此次新增展示的五项个人所得主要是查询、展示的作用,并不改变汇算清缴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包括九项,分别是,(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即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2019年1月1日起,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正式施行,其中涉及到的一个变化即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即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四项劳动性所得项目纳入综合所得征税范围,对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按年合并计征并实行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其他各项所得仍采用分类征税方式。税务部门表示,这项对计税方式的重大调整,有利于实现收入来源单一与收入来源多元的纳税人之间、拥有不同种类劳动所得的纳税人之间的课税公平,使具有相同支付能力的纳税人承担大体相同的税负,使得税制更为公平、合理和科学。
(责任编辑:谭梦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