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裁判文书网12月17日公布的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黔0303刑初498号)显示,在办理ETC信用卡业务中,贵阳银行遵义分行员工肖某某收取返点好处费共计8.51万元。此外,在办理ETC信用卡业务中,因存在违规操作情况,肖某某的银行工号被停封。之后,贵阳银行赤水支行市场部客户经理吴某“帮忙”审核通过ETC信用卡,吴某获得好处费共计1.94万元。
刑事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8日,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浪人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贵阳银行ETC项目服务外包合同》,遵义地区外包人员即被告人穆某某在与贵阳银行遵义分行办理ETC信用卡业务中,与该行员工即被告人肖某某相熟。2018年10月,穆某某发现办理ETC信用卡的人员较多,有利可图,遂与肖某某商量,由肖某某帮助审核通过信用卡,其按办理信用卡额度3%-5%给肖某某返点。2018年10月26日至12月4日期间,穆某某通过微信和支付宝支付给肖某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8.51万元。
穆某某与肖某某在办理ETC信用卡业务中,因存在违规操作情况,肖某某的银行工号被停封,二人为谋取不法利益,于2018年11月找到贵阳银行赤水支行市场部客户经理吴某,穆某某承诺以办理一户ETC信用卡支付30-50元好处费,请吴某帮忙审核通过信用卡。2018年11月至12月4日穆某某通过支付宝和肖某某支付给吴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9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之规定,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被告人肖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之规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穆某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肖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责令追缴被告人肖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8.51万元,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赵雅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