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营报
湘电股份子公司遭信用证欺诈3.7亿 华融湘江银行卷入
慈玉鹏、杨井鑫
近日,湘电股份(600416.SH)发布公告显示,其全资子公司湘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公司”)因涉诈骗合同开出的3.7亿元信用证银行已全部贴现,而相关货物国贸公司未能获取。上述合同交易方为上海煦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煦霖”)。
公告显示,截至目前,国贸公司已就此事起诉上海煦霖,表示上海煦霖自始至终完全知晓货物根本无法交付,仍然通过合同骗取了国贸公司多张国内信用证,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
《中国经营报》记者在公告中注意到,华融湘江银行以第三人的身份涉及多起国贸公司与上海煦霖的诉讼。据湘电股份披露的诉讼信息显示,国贸公司向华融湘江银行申请开具了多个以上海煦霖为受益人180 天国内信用证,所涉金额约1.04亿元。
湘电股份方面告诉记者,华融湘江银行已支付了相关款项。
一方作局?
据湘电股份公告显示,国贸公司与上海煦霖(上游供方)及上海弘升纸业有限公司(下游需方,以下简称“上海弘升”)开展了多笔纸浆贸易业务,国贸公司从上海煦霖采购纸浆并存放于第三方仓库上海堃翔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堃翔”)。上海弘升付款后,直接从上海堃翔取货。
湘电股份在公告中称,由于上海弘升近期发生逾期付款现象,国贸公司为了保证能按期支付银行信用证,拟将货品变现时,却发现与上海堃翔管理人员失去联系,无法完成货物变现。经上海及湘潭警方查证,上海煦霖、上海弘升、上海堃翔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同一人。目前其实际控制人陈某涉嫌合同诈骗、信用证欺诈等违法犯罪行为,已主动投案,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也已正式立案侦查。
记者就陈某立案侦查的情况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确认,对方表示不便透露。湘电股份方面告诉记者,该案尚未结束侦查。
据公告显示,上述涉嫌诈骗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均为远期信用证结算,国贸公司是开证人。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查封了上述相关涉案货物,国贸公司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了信用证止付申请,目前相关法院也依法送达了信用证止付的裁定。
实际上,湘电股份于2002年A股上市,成为湘潭当地首家上市企业。2014年湘电股份介入贸易业务,其中重要的平台就是国贸公司。
2019年6月30日,上交所在问询函中对湘电股份提出质疑——此次相关的纸浆贸易业务是否真实?是否实际为向上海煦霖、上海弘升、上海堃翔及其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拆借业务?
对于上交所的质疑,湘电股份表示否认。湘电股份在公告中称国贸公司在开展纸浆贸易业务时,虽然对业务流程、上下游的资质做了调查,同时对合同签订以及信用证开具国贸公司均有相应审核审批流程,但并未聘请专业机构对交易对方进行尽职调查,事前也没有发现交易对方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
值得一提的是,上交所曾在给湘电股份发出的2018年度报告审核意见函中,要求其补充披露贸易业务存在的具体金融风险及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但湘电股份在公告该诈骗事件前一直未做直接回复。
华融湘江银行卷入
记者在公开信息中发现,目前湘电股份已经起诉了上海煦霖,而华融湘江银行多次以第三人身份涉及其中。
在给国贸公司开具信用证的银行中,华融湘江银行涉及的规模高达1.04亿元。在国贸公司被骗3.7亿元之后,企业的付款风险也随之上升,而湘电股份方面告诉记者,华融湘江银行则已支付了相关款项。
公开信息显示,国贸公司与上海煦霖签署了相关产品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上海煦霖向国贸公司交付品牌为银星的木浆。支付方式为信用证,华融湘江银行以上海煦霖为受益人开具了多个180天国内信用证,总价值约1.04亿元。
国贸公司在公告中称,被告自始至终完全知晓货物根本无法交付,仍然通过合同骗取了国贸公司多张国内信用证,其主观恶意严重。被告恶意不交付货物的行为,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国贸公司请求法院判令终止支付由其开具的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国内信用证的开具是以申请企业贸易支付需要为基础,会要求企业提供交易合同等材料,明确开具信用证的主体和受益人,并对用途有要求。在银行实际操作中,银行的风险控制主要集中在申请企业方面,对企业贸易交易对手的条件限制并不多。”一家股份制银行人士称,企业在遭遇贸易欺诈后,银行所要面临的风险在于企业能否承担付款责任的能力。
据公告显示,目前,相关法院依法送达了信用证止付的裁定。裁定书送达给信用证开证行后,可以暂时阻却开证行支付该信用证项下的款项。相关利害关系人对信用证中止支付的裁定有异议的,可提起复议。国贸公司最后是否需要支付取决于法院信用证欺诈纠纷案件的实体审理结果。
(责任编辑:孙朋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