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翔妻子将聘请审计人员甄别财产!计划陆续披露涉案公司与实控人,今天凌晨独家回应……
12月23日晚,昔日私募一哥徐翔的妻子应莹发布长文再次表达对离婚案看法,并附上感言:“再次翻起陈年旧事并非我所愿,但世道如此,我只能努力前行,我只想离婚和维护属于自己的合法资产。”
徐翔案件已判,原定刑期于2021年7月结束。不过,涉及到百亿级别财产分割依旧未决,应莹与徐翔的离婚案也已延期。屡次在各种渠道发生无效后,应莹这次发声涉及两项后续具体动作。
一是应莹一直强调的财产甄别问题。若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拖延,应莹将聘请审计人员,对案件过程进行审计,对资产进行自我甄别,而且会公布。
二是对徐翔案判决提出异议,并表示,以后陆续披露的文章可能涉及各家上市公司和实控人,先说一声抱歉。
12月24日凌晨,应莹接受证券时报·e公司独家采访时称,对于离婚案延期宣判一事,“黄浦法院一直没有说法,也联系不上”。至于为何要聘请审计人员对案件过程审计并甄别财产,应莹称,“只是司法自我救助的方式,既然法院不甄别,我只能通过其他渠道给自己一个公正”。
应莹或将聘请审计人员自我甄别财产
2019年3月20日,应莹向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离婚案于8月29日在青岛审理,原计划在11月7日宣判,但随后上海黄浦区法院宣布延迟宣判。从应莹提交起诉状至今已有9个多月时间。离婚案背后核心是涉案额较大财产甄别问题。根据应莹计划,先提起离婚案,离婚之后,财产分割一事另案处理。
最新发布的博文中,应莹提到,自己仔细看完《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特别注意到《意见》第十三条: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依法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持续甄别纠正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身财产权的冤错案件。建立涉政府产权纠纷治理长效机制。
对照四个严格,应莹认为,在徐翔案中并未被严格执行。比如“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徐翔案中,查封和扣押不属于徐翔名下和应莹家庭名下资产,甚至是应莹父母房产。
就“依法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来说,青岛中院早在2017年年初已经判决徐翔案,在判决书中提到要依法甄别涉案资产,予以返还。现在家庭合法财产全部遭到扣押,在判决书认定徐翔开始进行操纵证券市场之前(2010年11月开始),家庭已积累了近百亿元的合法财产;在参与涉案的这些交易期间(2010年至2015年),徐翔也通过合法财产合法的投资收益。应莹认为,这些财产不属于违法所得,也不是涉案财产,应早日甄别。
应莹还提到自己将要采取的措施:若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依然对我的离婚案恶意拖延……我将聘请审计人员,对案件过程进行审计,对资产进行自我甄别,到时候公布给大家,也让大家全面了解徐翔案的整个过程。
24日凌晨,应莹接受证券时报·e公司独家采访时再次表示,对于离婚案延期宣判一事,“黄浦法院一直没有说法,也联系不上”。至于为何要聘请审计人员对案件过程审计并甄别财产,应莹称,“只是司法自我救助的方式,既然法院不甄别,我只能通过其他渠道给自己一个公正”。
财产甄别三年未有结果
徐翔案发后,家庭名下大概接近210亿元的资产受到查封,这包括泽熙系公司的资产、徐翔父母名下以及徐翔夫妻名下的所有资产。此外,还包括一些关联朋友资产也一并查封。
8月29日,应莹曾告诉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在徐翔案判决前后共划扣账户121亿元。其中,2016年9月,划扣个人银行卡余额约5亿,2016年11月至12月,划扣信托账户资金余额约100亿(未通过信托公司,直接从银行端划扣),判决后,2017年6-9月,划扣个人证券账户资金余额约16亿。
2017年1月23日,徐翔案判决书认定,徐翔的犯罪所得为71亿余元。判决书第98页认定徐翔“所得赃款已全部被追缴”。另据判决书:“本案三被告人的辩护人均提出‘公安机关扣押、查封三被告人的涉案财产,部分是他人财产以及与犯罪无关的本人合法财产’的辩护意见,本院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权属和性质予以甄别后,依法作出处置。”
虽然法院判决说中写明“对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权属和性质予以甄别后,依法作出处置”,但是甄别已经将近3年,仍然没有给出明确结果。
应莹曾表示,“除了徐翔非法所得和被追缴的资金,剩下属于合法财产,这部分财产应该是一人一半。”
应莹透露徐翔案庭审控辩焦点
虽然徐翔接受法院判决并在狱中服刑,而且刑期将于2021年7月份结束。在本次最新发布的博文中,应莹还通过查阅复核资料和通过庭审旁听人员对案件逐步复盘,声称发现徐翔案的整个定罪和审判是有瑕疵的。
应莹还原了庭审过程控辩双方的辩论意见。从当天的庭审来看,涉及13家上市公司,徐翔认为:资金操纵没有成立的基础,在交易时段,徐翔等人所有查到账号占交易比例只有0.5%到6%,完成构不成资金操纵;高送转是上市公司为增加股票流动性普遍的做法,不属于信息操纵;有些股票泽熙持有后,因2015年整体上涨行情导致股票暴涨;等等,共6条。
庭审控辩双方的焦点主要有两条。
一是关于建议上市公司大股东高送转是否构成信息操纵。控方指控徐翔建议大股东在减持前高送转,是属于操纵行为。徐翔认为,高送转是属于真实信息,减持前也是按照规定进行公告,不是信息操纵。此外,送股的决定是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徐翔本人只是建议,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合谋的情况。
二是泽熙的名气导致股价上涨是否构成操纵。比如,徐翔提到万邦达在10送20后的第二阶段暴涨过程中,徐翔没有买入一股。减持前,所有的过程都是按照证券法进行合法公告,把这部分的减持收入也算到非法所得是不对的。控方认为,泽熙名字出现在前十大流通股中,减持方用了泽熙的名气就算是操纵,因此所得收入都应该列入到非法所得。
徐翔认为,泽熙是一个正常经营的私募公司,不能因为由于买入股票位列股东名册就算是信息操纵。
最后,应莹在博文中称,以后陆续披露的文章可能涉及各家上市公司和实控人,先说一声抱歉。
应莹表示可以对信息来源的准确性负责,以后将逐渐披露庭审信息。
(责任编辑:赵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