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修订草案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传染病的范围除本法规定的甲、乙、丙三类已知的传染病外,还应明确包括突发时原因尚不明确的传染病。考虑到应对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是本次修法的一个重点,修订草案二审稿建议将该款修改为: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传染病、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等其他传染病。
修订草案增加了第三章“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一章。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该章内容与第四章“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的内容有密切关系,建议将两章内容合并。修订草案二审稿采纳建议,并将章名修改为“监测、报告和预警”,对有关内容予以整合、修改,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做好与正在制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和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衔接,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对此,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的规定设立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传染病防治中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责任编辑:王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