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铜市监行罚〔2020〕4号)。安徽丰原铜陵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中药饮片地黄,经无锡市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无锡市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复检,依法为劣药。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 铜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490.00元;2、处货值金额2.5倍计人民币21225.00元的罚款(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9715.00元)。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安徽丰原铜陵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为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丰原药业”,000153.SZ)全资子公司。丰原药业系于1997年8月12日经安徽省体改委皖体改函字(1997)59号文批准,由安徽省无为制药厂、安徽省巢湖蜂宝制药厂(已更名为安徽省巢湖蜂宝制药有限公司)、安徽省无为县腾飞医药包装厂、安徽省无为县印刷厂和无为县经贸建筑工程公司作为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为2060.4万元。1997年8月30日,公司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月7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疫情防控期间第三批价格违法典型案件,其中案例四显示,1月27日,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对安徽丰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合肥裕丰花连锁店进行检查,发现该药店2020年1月27日销售的欧洁脱脂棉球(50g/包)、科邦一次性橡胶手套、徐卫脱脂棉(医用)、板蓝根、体温计不明码标价。该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构成不标明价格的违法行为。合肥市市场监管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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