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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粤津自贸区进口税收政策得以明确

  • 发布时间:2015-06-08 14:59:34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吴起龙

  6月8日,记者从财政部网站获悉,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明确福建、广东、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根据通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试点的进口税收政策原则上可在以上三地自贸试验区进行试点。

  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试点的进口税收政策原则上可在自贸试验区进行试点。

  二、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试点,即对设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

  三、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前提下,允许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四、在确保有效监管前提下,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探索建立货物实施状态分类监管模式。

  五、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范围和税收政策适用范围维持不变。平潭综合实验区税收优惠政策不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内其他区域。

  本通知自自贸试验区挂牌成立之日起执行。

  关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试点的进口税收政策原则上可在自贸试验区进行试点。

  二、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试点,即对设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

  三、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前提下,允许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四、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范围和税收政策适用范围维持不变。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珠海横琴税收优惠政策不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内其他区域。

  本通知自自贸试验区挂牌成立之日起执行。

  关于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的相关政策,现就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试点的进口税收政策原则上可在自贸试验区进行试点。

  二、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试点,即对设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

  三、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前提下,允许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四、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范围和税收政策适用范围维持不变。

  本通知自自贸试验区挂牌成立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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